2024年7月20日,我局接群眾舉報,反映上海某餐飲有限公司在料理過程中,使用添加色素的方式對牛肉原料肉進行上色。接線索后,我局執(zhí)法人員對當事人經(jīng)營場所進行現(xiàn)場檢查,在熱食類菜品烹飪區(qū)查見已拆封已使用的食品添加劑:2瓶“頂好 添之彩 食品添加劑 復配著色劑 橙黃色”和1瓶“頂好 添之彩 食品添加劑 復配著色劑 檸檬黃色”?,F(xiàn)場查見《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表》并結(jié)合當事人陳述,上述著色劑主要用途用于對菜品盛器、擺盤裝飾品等上色使用,少量用于牛肉原料肉的上色。當事人常規(guī)使用兩款色號復配著色劑,“橙黃色”復配著色劑配料含有4%日落黃作為主要著色成分、“檸檬黃色”復配著色劑配料含有5%檸檬黃作為主要著色成分。根據(jù)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檸檬黃”、“日落黃”作為著色劑允許的使用范圍中,不包括牛肉。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和《上海市食品安全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浦東市場監(jiān)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
本案中,當事人生產(chǎn)經(jīng)營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的食品的行為,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此類違法行為的查處,對餐飲行業(yè)具有警示震懾作用。
供稿:稽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