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新的濃香型白酒的產品推薦性產品標準在2022年4月1日正式實施,標準要求在產品標簽上應標注:“產品類型濃香型白酒”,2022年4月1日以后生產的濃香型白酒,在產品標簽上沒有標注:“產品類型固態(tài)法白酒”。此行為屬于食品標簽瑕疵嗎?如果不屬于標簽瑕疵,違反了《食品安全法》哪個條款?根據《食品安全法》哪個條款進行處罰? 像這種違反推薦性標準的標簽標注要求,而不是違反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的行為,依據什么法律、什么條款進行處罰?
答:
您好,咨詢已收悉。針對您的咨詢回復如下: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標簽,標簽應當標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且符合GB7718-2011的相關要求。如不符合相關規(guī)定,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進行處罰。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監(jiān)督與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