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油條”里犯大錯
食品安全無小事
李老頭今年已經(jīng)60歲了,在寶坻區(qū)經(jīng)營一家早點部幾十年了,頭發(fā)花白、身材矮小,滿身油煙味兒,連他的布鞋都有被熱油濺到的痕跡。這次他來到寶坻法院,不是為了銷售熱騰騰的油條,而是為了接受法律懲罰。
事情經(jīng)過:
寶坻檢察院指控李老頭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庭前,李老頭和承辦法官反復解釋:“現(xiàn)在競爭激烈生意難做,加了一點泡打粉,就是為了讓自家炸的油條更好看更好吃,咱老百姓真沒想毒誰害誰。”
法院裁判
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在所生產(chǎn)、銷售的油條中添加含有嚴重超過標準限量的重金屬物質(zhì),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為牟利而對外銷售,其行為已構(gòu)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最終,判處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同時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
李老頭在繳納罰金后感慨道,“真是后悔,因為賺這幾十塊錢,不僅損失了幾千塊錢,還觸犯了法律,讓自己的人生有了污點。”
法條鏈接
一、什么是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二、什么情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guān)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yīng)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ㄒ唬┖袊乐爻鰳藴氏蘖康闹虏⌒晕⑸铩⑥r(nóng)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zhì)以及其他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zhì)的。
三、什么是“禁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jù)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nèi)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法官說法:
截至2022年4月,寶坻法院刑事審判庭共審理6起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件,大多是食品行業(yè)經(jīng)營者在所售油條中加入明礬致使鋁含量超標。在此,法官提醒廣大食品行業(yè)經(jīng)營者,食品安全無小事,要進一步強化法律意識、自律意識和責任意識,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定誠信經(jīng)營,共同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切勿為賺取蠅頭小利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