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7日,新邵縣張某鹵菜店老板張某以20元的價格從一陌生男子處購得一包用透明塑料袋裝著的黃色和白色混合的粉末,并將其添加至鹵湯中制作鹵制品銷售給顧客食用,最低銷售額為人民幣400元。2021年4月9日,新邵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新邵縣張某鹵菜店的鹵湯料進行抽檢,三份樣品結果均呈“陽性”反應。當即,新邵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工作人員將取樣湯料委托湖南廣綠檢測有限公司進行檢測。經(jīng)檢驗,該鹵湯料中含有罌粟堿、那可丁,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監(jiān)管部門關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物質的標準,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法院審理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其行為造成了直接經(jīng)濟損失,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據(jù)此新邵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追繳違法所得人民幣400元;責令其向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違法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人民幣4000元;偵查機關扣押的物品由偵查機關依法處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chǎn)、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法官說法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物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食品安全關系到一個國家公民的身體健康,影響著每個人的日常生活。隨著近年來重大食品安全問題不斷被曝出,食品安全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保證食品安全,嚴厲打擊置他人生命健康于不顧、唯利是圖的不法商販,有利于國計民生,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在此,也提醒廣大商家引以為鑒,誠信經(jīng)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