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9日
周某某通過網絡購物平臺在一家酒類經營部的網店購買了名稱為“十年陳釀珍品雪貢蟲草酒 白酒 濃香型 52度 500ml 白酒批發(fā)”的商品6瓶,每盒單價1280元,優(yōu)惠后實際支付總價6600元。
2019年1月12日
周某某收貨簽收。酒的標簽載明,“酒精度:52%vol;凈含量:500mL;配料表:濃香型白酒、純天然野生蟲草。”同時還標明了產品標準號、批準文號、廠址、生產日期、批號等信息。
酒類經營部確認涉案蟲草酒中添加的是冬蟲夏草,但其認為蟲草屬于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其銷售的蟲草酒有酒類生產和食品生產的批準文號,手續(xù)齊全,是合格安全的。
法院審理認為,《衛(wèi)生部關于普通食品中有關原料問題的批復》《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監(jiān)管司關于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均明確規(guī)定,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本案中,該酒類經營部銷售的涉案蟲草酒的批準文號為“川衛(wèi)食準字”,屬于普通食品,在普通食品中添加不允許使用的冬蟲夏草,該商品屬于不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故該酒類經營部應承擔退還貨款并支付十倍賠償金的責任。
法官說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生產經營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藥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衛(wèi)生部于2002年印發(fā)了進一步規(guī)范保健食品原料通知,并列出了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目錄,其中并不包括冬蟲夏草,說明冬蟲夏草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條中規(guī)定的“可以添加按照傳統(tǒng)既是食品又是中藥材的物質”。而2009年出臺的相關規(guī)定中更是明確冬蟲夏草不得作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作為酒類商品的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jiān)督,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