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8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農(nóng)業(yè)委員會”發(fā)布農(nóng)牧字第1030043417A號公告,預(yù)告修訂“飼料詳細品目”,7天內(nèi)接收公眾意見或建議。
依飼料管理法第三條第二項規(guī)定,臺灣地區(qū)的飼料詳細品目由“中央”主管機關(guān)公告。“行政院農(nóng)業(yè)委員會”1987年2月19日公告飼料詳細品目,并于1990年10月19日公告修正。因2014年9月間發(fā)生業(yè)者疑似以廢食用油精煉制作動物油脂的案例,為將植物油脂與動物油脂納入管理,應(yīng)將其公告為飼料詳細品目,故擬具該修正草案。
飼料詳細品目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 正 規(guī)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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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xiàn) 行 規(guī)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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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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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植物性飼料: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餅)、棉子粕(餅)、脫脂米糠、輸入飼料用米糠、麩皮、玉米粉、植物油脂。
二、 動物性飼料:魚粉、魚溶漿(粉)、混合魚溶粉、飼料用全脂乳粉、飼料用脫脂乳粉、飼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動物油脂。
三、 補助飼料: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飼料用礦物質(zhì)、飼料用維生素、飼料用氨基酸及綜合性飼料用補助飼料。
四、 配合飼料: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配合食料及濃縮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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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植物性飼料:大豆粕、花生粕、菜子粕(餅)、棉子粕(餅)、脫脂米糠、輸入飼料用米糠、麩皮、玉米粉。
(二) 動物性飼料:魚粉、魚溶漿(粉)、混合魚溶粉、飼料用全脂乳粉、飼料用脫脂乳粉、飼料用乳清粉、肉骨粉、羽毛粉。
(三) 補助飼料: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飼料用礦物質(zhì)、飼料用維生素、飼料用氨基酸及綜合性飼料用補助飼料。
(四) 配合飼料:供乳牛、肉牛、羊、豬、兔、雞、火雞、鴨、鵝、魚(觀賞用魚除外)、蝦、蟹、蛙及貝類食用之配合食料及濃縮飼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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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將原有序號修正為點次。
二、 為將植物油脂納入管理,故于修正規(guī)定第一點增列植物油脂。
三、 為將動物油脂納入管理,故于修正規(guī)定第二點增列動物油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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廈門WTO工作站編
2014.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