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立陶宛發(fā)布通報,立陶宛衛(wèi)生部公布修訂關于批準立陶宛衛(wèi)生標準HN 28:2003"天然礦泉水和泉水使用與銷售要求"的草案No V-758.
該文件規(guī)定了包裝標簽和銷售要求。天然礦泉水僅在符合以下要求時才可以貼上"適合嬰兒食用"標簽:
-鈉濃度不超過20 mg/l
-硝酸鹽濃度不超過10 mg/l
-亞硝酸鹽濃度不超過0.02 mg/l
-硫酸鹽濃度不超過240 mg/l
-氟化物濃度不超過0.7 mg/l
-錳濃度不超過0.05 mg/l
-砷濃度不超過0.05 mg/l
-鈾濃度不超過0.002 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