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內容:
答復內容:
您好!您咨詢的問題已收悉,現回復如下:
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4.1.3.1.3款規(guī)定,如果某種配料是由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其他配料構成的復合配料(不包括復合食品添加劑),應在配料表中標示復合配料的名稱,隨后將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號內按加入量的遞減順序標示。當某種復合配料已有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地方標準,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總量的25%時,不需要標示復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此回復僅作政務咨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釋等法定效力,不作為行政執(zhí)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的依據材料,具體事件處理應當由屬地管轄單位根據查明的事件事實,依照法定程序進行認定。
感謝您對我局工作的支持與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