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近日,松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對店招為“藍海購”的超市檢查時,查見該超市存在普通食品與保健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
前期執(zhí)法人員已對該超市的法定代表人開展了特殊食品法律宣傳,告知了其不得將特殊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的法律規(guī)定,并指導其設立保健食品銷售專柜。但該法定代表人為了提高保健食品的銷量及貨架的利用率,仍然在店內將標有保健食品專有“藍帽子”標識的“紅牛”產品與普通食品“王老吉”產品放置于同一區(qū)域內銷售,且未作明顯區(qū)分。該超市法定代表人的行為構成了故意將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的行為。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特殊食品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品混放銷售”。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yè)等單位有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違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單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一)故意實施違法行為”。
本案中,該超市的法定代表人在明知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不得混放銷售的情況下,仍然為了提高保健食品的銷量及提高貨架的利用率而混放銷售。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對法定代表人給予處罰。
溫馨提示
1、保健食品是指聲稱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補充維生素、礦物質為目的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jié)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并且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與普通食品混放銷售,可能會導致消費者錯誤選購,兒童等不適宜人群長期食用后易帶來健康風險。特殊食品經營單位應當做好特殊食品銷售相關消費提示,筑牢安全底線。
2、2019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增設了“處罰到人”制度。廣大特殊食品經營者應當強化主體責任意識,將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明確到具體崗位上,確保出了問題找得到人、查得清事、落得了責。
松江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將持續(xù)加大特殊食品經營者檢查力度,深入開展特殊食品法律法規(guī)宣傳,切實保障“一老一小”特殊群體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