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15“國際消費者權(quán)益日”即將到來之際,宿遷市中院審結(jié)全市首例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2年3月1日,市中院民一庭公開審理由宿遷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起訴被告張某、馮某、劉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該案由3名員額法官和4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合議庭進行審理。
基本案情
宿遷市人民檢察院起訴認為,張某、馮某、劉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1.張某、馮某、劉某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2.張某、馮某、劉某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180000元。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張某、馮某在沭陽縣經(jīng)營涼皮店,主要對外銷售拌涼皮和小餛飩等食品。2017年,張某、馮某為謀取非法利益,由馮某向劉某購買一斤左右罌粟殼,并由劉某加工成粉。張某、馮某在其銷售的拌涼皮和餛飩湯料中摻入罌粟殼粉,銷售給顧客食用,銷售金額共計18000元。
張某、馮某、劉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消費者合法權(quán)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某、馮某、劉某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連帶支付銷售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54000元。
典型意義
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懲罰性賠償,是宿遷法院貫徹落實中央關(guān)于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的重要舉措。罌粟殼粉含有嗎啡、可卡因、罌粟堿等有害物質(zhì),長期食用容易成癮,并對身體造成危害。張某、馮某、劉某就銷售有毒、有害食品行為,除應(yīng)受到刑事處罰外,還應(yīng)當承擔民事侵權(quán)責任。懲罰性賠償可以對侵權(quán)人及潛在違法者產(chǎn)生震懾與警示作用,從而預(yù)防食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發(fā)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quán)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