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盧氏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在米線中添加“罌粟(俗稱大煙)殼”的米線店老板張某智和為其提供含有罌粟殼調料的調料店老板安某海,分別被法院以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沒收非法所得。公訴機關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公益訴訟,經過調解后,二被告人自愿在新聞媒體上公開道歉,共同賠償30000元。
現年46歲的被告人張某智系靈寶市大王鎮(zhèn)人,近年來在盧氏縣做生意。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張某智登記注冊了一家食品小經營店“盧氏縣城關鎮(zhèn)某智米線店”,在盧氏縣城某飲食市場內經營銷售米線。2019年9月,張某智到被告人安某海經營的干菜調料批零門市購買米線調料時,向安某海購買罌粟殼并支付100元,安某海將包含罌粟殼在內的調料打碎賣給張某智。后張某智在自己經營的米線店內,使用添加罌粟殼的調料加工、銷售米線,銷售金額達4800余元,造成他人食用后尿樣檢測結果嗎啡呈陽性,2019年10月11日被盧氏縣公安局當場查獲。經鑒定:從張某智處查獲的米線調料中檢出罌粟堿、嗎啡成分。
盧氏縣人民法院對該案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張某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殼,被告人安某海明知他人用于食品的生產、銷售,仍為其提供、加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殼,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張某智違法所得4500元,被告人安某海違法所得100元,應予追繳,上繳國庫。遂依法判決如下:被告人張某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被告人安某海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因二被告人生產銷售數量較大的有毒有害食品,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在公訴二被告人刑事犯罪的同時,依法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主持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張某智、安某海在公開發(fā)行的媒體上刊登公告向公眾賠禮道歉,并共同賠償現金30000元。
法官說法:
生產銷售數量較大的有毒有害食品,損害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檢察機關在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按照我國《食品安全法》及相關司法解釋,訴請判處銷售金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
本案被告人生產、銷售含有罌粟殼米線的行為,危害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益,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檢察機關作為法定主體,可代表不特定消費者提起公益訴訟,向生產者、銷售者提出十倍賠償訴訟請求權。最終,在法院主持調解下,被告人自愿向公眾賠禮道歉,并賠償30000元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