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黃某某在家中自建豆芽生產小作坊。2018年下半年,黃某某在網(wǎng)上購買 “無根素水劑”并摻入豆芽中。其先后將生產出來的有毒、有害綠豆芽以每斤1元、黃豆芽每斤1.2元的價格銷售至大竹縣某超市或者自己運到某菜市場零售。
2020年1月16日,大竹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某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對黃某某銷售出的黃豆芽和綠豆芽進行抽樣檢驗。檢驗結果顯示,被抽檢黃、綠豆芽中均含有4-氯苯氧乙酸鈉。該物質在2015第11號《國家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總局、農業(yè)部、國家衛(wèi)生和計劃委員會公告關于豆芽生產過程中禁止使用6-苯基腺嘌呤等物質的公告》中,被明確禁止在豆芽生產過程中使用。
大竹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某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將生產的豆芽銷售到超市或者自己零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應予懲處。黃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且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上,根據(jù)黃某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xiàn),法院一審作出如上判決。
案件庭審已在“中國庭審直播網(wǎng)”以及“大竹法院”新浪微博官方賬號進行了直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