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總局1月21日《關(guān)于17批次食品不合格情況的通告》(2019年第3號)要求,現(xiàn)將1批次不合格食品1家經(jīng)營企業(yè)有關(guān)核查處置情況通告如下:
2019年6月17日
一、抽樣編號為GC1800650231114的不合格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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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局2019年第3號通告的鯽魚產(chǎn)品基本信息如下: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樣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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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C180065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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樣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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鯽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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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chǎn)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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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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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號規(guī)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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稱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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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biāo)稱生產(chǎn)企業(y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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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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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抽樣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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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家樂福超市有限公司白云分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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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不合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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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諾沙星(以恩諾沙星與環(huán)丙沙星之和計),地西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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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機(jī)構(gò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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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食品藥品檢驗檢測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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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jiān)管部門收到檢驗報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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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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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驗報告送達(dá)企業(y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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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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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jīng)營環(huán)節(jié)
昆明市盤龍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收到不合格報告后開展核查處置工作情況。具體處置情況見下表。
表2 經(jīng)營環(huán)節(jié)核查處置情況表
處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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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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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chǎn)品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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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產(chǎn)品控制措施
(1)執(zhí)法人員要求該店進(jìn)行召回,該店于2018年11月21日在門店服務(wù)中心粘貼了召回公告。
(2)采購部門增加了內(nèi)部抽檢的批次數(shù)。
2.產(chǎn)品控制具體情況
(1)企業(yè)生產(chǎn)(購進(jìn))8公斤,貨值140元,已銷售8公斤,庫存0公斤。
(2)封存數(shù)量0公斤。
(3)召回數(shù)量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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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排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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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jìn)貨查驗不嚴(yán)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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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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盤龍區(qū)市場監(jiān)管局執(zhí)法人員按照違法事實及相關(guān)法律依據(jù)于2018年11月21日立案查處,于2018年12月18日結(jié)案。
當(dāng)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guī)定,根據(jù)《食品藥品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十七、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予以立案。依據(jù)《食安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同是參照《云南省食品藥品行政處罰裁量適用規(guī)則》第十一條第二款決定對當(dāng)事人罰款人民幣50000元,沒收違法所得1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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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復(f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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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zé)令企業(yè)停止銷售不合格鯽魚,并下達(dá)《責(zé)令整改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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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報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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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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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