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委員會已經起草了一份建議,將活性物質丁氟螨酯的登記條件修改如下:除了在溫室中對肥土壤作物進行施用外,所有含有丁氟螨酯的植保產品在每年的7月至9月間均不允許應用。
上述決定僅涉及市場中投放的產品,并不影響相關的農藥最大殘留限量(MRLs)。
管理當局表示不能排除丁氟螨酯對地下水和地表水代謝物B3的潛在遺傳毒性。因此需要對其進行限制使用。
現(xiàn)有的登記需要進行相應的修改。歐盟成員國必須在至少在生效日前的6個月審查現(xiàn)有的含丁氟螨酯的產品。與1107/2009法規(guī)46條例相應的寬限期應當在法令生效后12個月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