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21日,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衛(wèi)生署發(fā)布署授食字第 1011302995 號令,修正發(fā)布“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圍及限量暨規(guī)格標準”第2條條文附表一的“第(八)類 營養(yǎng)添加劑”、第3條條文附表二的“第(八)類 營養(yǎng)添加劑”
第 2 條 各類食品添加物之品名、使用范圍及限量,應符合附表一之規(guī)定,非表列之食品品項,不得使用各該食品添加物。
第(八)類 營養(yǎng)添加劑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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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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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范圍及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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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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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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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鐵磷酸銨
Ferrous ammonium phosphate |
1. 一般食品,在每日食用量或每 300 g 食品(未標示每日食用量者)中,其鐵之總含量不得高于22.5 mg。
2. 本品可于特殊營養(yǎng)食品中視實際需要適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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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限于補充食品中不足之營養(yǎng)素時使用。
2. 尚未準予用于嬰兒(輔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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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食品添加物之規(guī)格,應符合如附表二之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