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7日,澳大利亞檢驗檢疫局(AQIS)發(fā)布檢疫警告(PQA0699),通報了中國產鮮食蘋果的進口條件。該進口條件是根據6月30日發(fā)布的《中國產鮮食蘋果最終進口風險分析報告》制定的,立即生效。
一、中國產鮮食蘋果的非商業(yè)性及商業(yè)性進口首先應滿足需經澳大利亞生物安全局(BSG)進行境外預檢的鮮果蔬的一般進口條件,即:
1、在開展境外預檢至少一個月前,向位于堪培拉的植物檢疫部門提交BSG境外預檢通知。
2、需要進口許可證,并且須在貨物進口到澳大利亞時,進口許可證有效。進口許可證申請應提交給位于堪培拉的植物檢疫部門進行評估。
3、每批貨物須接受入境檢疫。
4、每批貨物須隨附按照國際植物保護公約(IPPC)規(guī)定正確填寫的植物檢疫證書正本。
5、與BSG開展鮮果蔬境外預檢有關的費用須由出口國企業(yè)或協(xié)議規(guī)定的進口商承擔。
6、貨物須不帶土壤及其他雜物,包裝清潔嶄新。
7、檢疫人員將對未經檢疫放行的任何進口貨物進行檢查。
8、FCL(整箱貨)集裝箱內或框架集裝箱上的木質包裝、木托盤或墊木在到達時將接受檢驗,如未經BSG認可的方法進行處理,將予以除害處理。
9、BSG將根據生產區(qū)間的地理環(huán)境及距離派遣開展境外預檢所需的人員。出口國應協(xié)調安排每次境外預檢的日程表,以充分利用BSG官員的時間,進口商在這一點上也應協(xié)調安排其活動。
二、中國產鮮食蘋果的特殊進口條件
1、允許所有品種的鮮食蘋果進口,但僅限于在中國河北、山東、陜西和山西四省內種植和包裝的鮮食蘋果。
2、中國產鮮食蘋果在開展貿易的第一年內須接受BSG的強制性境外預檢。第一年貿易后,將對此要求進行檢討。
3、每批貨物隨附的植物檢疫證書(正本)須附注如下額外聲明:"該批蘋果按照澳大利亞的鮮食蘋果進口條件在中國生產,已經檢驗,不帶檢疫性有害生物",或"該批蘋果按照澳大利亞的鮮食蘋果進口條件在中國生產,已經檢驗,不帶包括蘋小卷葉蛾在內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對于出口至西澳大利亞州的鮮食蘋果)。
4、植物檢疫證書還須包含以下信息:
(a)該批貨物的境外預檢批號;
(b)每個境外預檢批號的紙箱數量;
(c)海運集裝箱號;
(d)中國檢驗檢疫(CIQ)部門發(fā)給的海運集裝箱封識號;
(e)溴甲烷熏蒸處理的詳細資料(如適用),包括:熏蒸設施名稱、使用的溴甲烷濃度(g/m3)、熏蒸時間、熏蒸過程中的環(huán)境溫度(℃)、熏蒸過程中蘋果的果肉溫度(℃)。
5、每批貨物除植物檢疫證書正本外,還須隨附一份相關CIQ植物檢疫證書副本(附于植物檢疫證書正本之后)。
除須滿足以上條件外,還須滿足澳大利亞入境管理的最低文件要求政策、非貨物信息要求政策及其他強制性入境管理要求。此外,該進口條件還對貨物受活體檢疫性有害生物感染或污染后應采取的適當的除害處理方法及進口許可證費用進行了規(guī)定。有關中國產鮮食蘋果進口條件的詳細內容見以下網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