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5日,巴基斯坦對原產(chǎn)于中國、巴西、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鄰苯二甲酸酐作出反傾銷初裁(見下表)。其中,由于印尼PA i.e. PT Petrowidada公司提供的數(shù)據(jù)與巴基斯坦Revenue Automation Limited公司提供的數(shù)據(jù)不相符,因此初裁中不對印尼的傾銷幅度作出裁定,而改在終裁中作出裁定。涉案產(chǎn)品海關(guān)編碼為2917.3500。在本案中,沒有中國企業(yè)應訴。
2009年5月,巴基斯坦對原產(chǎn)于中國、巴西、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鄰苯二甲酸酐進行反傾銷立案調(diào)查。
巴基斯坦對原產(chǎn)于中國、巴西、印尼、韓國和中國臺灣的
鄰苯二甲酸酐作出的反傾銷初裁結(jié)果
涉案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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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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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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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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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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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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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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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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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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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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