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1月10日,韓國食品藥品安全部(MFDS)發(fā)布了《食品衛(wèi)生法實施規(guī)則》部分修改單,其主要內容如下:
生產、加工食品或食品添加劑的經營商在發(fā)生或有可能發(fā)生污染事故的情況時,要在食品或食品添加劑污染事故報告書中附上物證或異物照片等相關證明資料,提交所轄地方食醫(yī)藥廳長;經營商應采取的污染預防措施有:銷毀相關食品或食品添加劑,對其生產加工設施或機械器具等進行消毒,更換和洗滌,對職工進行污染預防措施相關的介紹和指導;經營商若不進行污染事故報告或虛假報告,違反第1次時處以停止營業(yè)5天的行政處罰,違反第2次時處以停止營業(yè)10天的行政處罰,違反第3次以上時處以停止營業(yè)20天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