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廬江縣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案,判處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六千元。責令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廬江縣白湖鎮(zhèn)玉春餃子店和王某某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通過本地媒體向社會賠禮道歉,并承擔違法銷售總金額三倍的懲罰性賠償金二萬四千元。
案情回顧
廬江縣白湖鎮(zhèn)玉春餃子館自2021年1月開始制作油條并對外出售,該餃子館系個體工商戶,經(jīng)營者為宋某某。王某某系宋某某丈夫,為油條的實際制作人。王某某在明知明礬中含有重金屬鋁的情況下,為使油條賣相好、口感脆,仍在制作油條時添加明礬。
2021年8月18日,廬江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店正在銷售的油條進行抽樣送檢,經(jīng)檢測公司檢測,油條樣本中鋁的殘留量為390mg/kg,鋁含量嚴重超出國家GB2760-2014《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中規(guī)定的鋁殘留量 <100mg/kg 的規(guī)定標準。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
被告人王某某在生產(chǎn)、銷售油條過程中違反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添加明礬,致使油條中鋁殘留量嚴重超出標準限量,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其行為已構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廬江縣白湖鎮(zhèn)玉春餃子館和王某某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chǎn)。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生產(chǎn)、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guī)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
?。ㄒ唬┖袊乐爻鰳藴氏蘖康闹虏⌒晕⑸铩⑥r(nóng)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的;(二)屬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畜、禽、獸、水產(chǎn)動物及其肉類、肉類制品的;(三)屬于國家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chǎn)、銷售的;(四)嬰幼兒食品中生長發(fā)育所需營養(yǎng)成分嚴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五)其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嚴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廬江法院將繼續(xù)保持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壓態(tài)勢,嚴把事實關、程序關、法律關,以司法之力依法維護好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守護陽光下的盤中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