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31日上午,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體新聞發(fā)布廳舉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新聞發(fā)布會。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何莉、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長安翱、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郭立新出席發(fā)布會,發(fā)布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案例涉及桶裝飲用水、過期奶粉、注水肉、工業(yè)明膠生產皮凍、保健品詐騙等各方面,與百姓的飲食安全息息相關。
危害食品安全刑事典型案例目錄
案例一:張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用工業(yè)甲醛清洗凈水設備致桶裝飲用水含有甲醛成分
案例二:張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無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鵪鶉蛋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
案例三:張某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為非法牟利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
案例四: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劉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烘焙用乳制品200余噸
案例五:崔某等非法經營及陳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向食品生產企業(yè)銷售工業(yè)明膠用于加工皮凍
案例六:陳某某詐騙案
——采用冒充專家診療、偽造體檢報告、虛假宣傳等手段針對老年人實施保健食品詐騙
案例一:張某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用工業(yè)甲醛清洗凈水設備致桶裝飲用水含有甲醛成分
簡要案情
2014年起,被告人張某某在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情況下,在山東省日照市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一封閉院落內,用購進的兩套凈水設備生產桶裝飲用水(純凈水)并對外銷售。2015年3月6日,日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在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xiàn),張某某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而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且所生產的桶裝飲用水經檢測菌落總數(shù)超標,遂對張某某作出行政處罰。此后,張某某仍繼續(xù)非法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因其中一套凈水設備不帶殺菌消毒功能,張某某遂在生產過程中使用工業(yè)甲醛對凈水設備進行清洗殺菌。2017年3月4日,日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根據(jù)群眾舉報,與市公安局日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分局對張某某經營的水廠進行聯(lián)合執(zhí)法檢查,在生產車間內提取1個甲醛溶液瓶。經鑒定,該甲醛溶液瓶內液體檢出甲醛成分,含量為264350mg/L;該水廠水井內的原水未檢出甲醛成分;抽檢的兩種桶裝飲用水中甲醛含量分別為0.05mg/L和0.08mg/L。
裁判結果
山東省日照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未按規(guī)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即擅自生產、銷售桶裝飲用水,且在生產過程中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消毒劑清洗凈水設備造成桶裝飲用水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鑒于本案未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后果,也不具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應對張某某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據(jù)此,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
典型意義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桶裝飲用水走進千家萬戶,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因此桶裝飲用水的質量直接關系到老百姓的健康安全。目前,因桶裝飲用水市場高度分散,各種自產自銷的小品牌充斥市場,且行業(yè)門檻和違法成本低,導致桶裝飲用水質量良莠不齊。本案就是違法生產桶裝飲用水亂象的一個縮影。工業(yè)甲醛俗稱福爾馬林,屬于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上的物質,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產,屬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告人在未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生產桶裝飲用水,并使用工業(yè)甲醛作為消毒劑清洗凈水設備,造成桶裝飲用水中摻入甲醛成分。為懲治此類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洗滌劑、消毒劑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危害行為,《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guī)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或者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或者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鑒于本案桶裝飲用水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二:張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
——無證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鵪鶉蛋致百余人食源性疾病
簡要案情
2019年6月,被告人張某在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登記證等相關證件的情況下,租賃內蒙古自治區(qū)杭錦后旗陜壩鎮(zhèn)某小區(qū)車庫加工鵪鶉蛋,并通過流動攤點對外銷售。因張某在生產、貯存、銷售鵪鶉蛋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均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導致食用該鵪鶉蛋的123人出現(xiàn)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中被害人周某某被鑒定為輕傷二級。經檢測,張某生產、銷售的熏鵪鶉蛋、無殼鵪鶉蛋、帶殼鵪鶉蛋中大腸菌群、沙門氏菌檢驗結果均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根據(jù)流行性病學調查、杭錦后旗醫(yī)院采集糞便檢驗結論、杭錦后旗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事件調查和檢驗結論,認定此次事件為食用鵪鶉蛋引起的聚集性食源性疾病事件。
裁判結果
內蒙古自治區(qū)杭錦后旗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致使123人引發(fā)不同程度的食源性疾病,其行為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張某的行為造成1人輕傷二級,應認定為“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張某經公安機關傳喚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并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諒解。據(jù)此,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決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典型意義
食品“三小行業(yè)”,即小作坊、小攤販和小餐飲,在我國食品供應體系中發(fā)揮著重要的作用,以其多樣的品種供給和靈活的經營模式,為人們提供了豐富便利的飲食服務。但與此同時,由于行業(yè)門檻低、流動性強、攤點分散、部分從業(yè)人員法律意識淡漠等原因,給執(zhí)法監(jiān)管造成較大難度,導致食品“三小行業(yè)”成為我國食品安全問題的重災區(qū)。特別是大街小巷隨處可見推車售賣的流動攤販,無證經營情況突出,食品安全狀況令人堪憂。本案被告人即屬于無證經營的流動攤販,其生產、貯存、銷售食品的各個環(huán)節(jié)都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造成一百余人食源性疾病,其中1人輕傷二級的嚴重后果,應依法予以懲處。
案例三:張某等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為非法牟利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
簡要案情
被告人張某系遼寧省沈陽市某肉業(yè)有限公司實際經營者。2017年8月,張某經人介紹結識被告人蔣某某,蔣某某稱可通過給屠宰廠內待宰生豬打藥注水,達到增加生豬出肉率的目的。張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同意雇傭蔣某某等人給其屠宰廠的待宰生豬打藥注水,并約定每注水一頭生豬向蔣某某支付報酬8元。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蔣某某先后雇傭被告人高某某等10余人到張某經營的肉業(yè)公司,通過給待宰生豬注射獸用腎上腺素和阿托品后再注水的方式達到非法獲利目的,共計給5.5萬余頭待宰生豬打藥注水。經審計鑒定,打藥注水后的生豬及其肉制品銷售金額達8250萬余元。
裁判結果
遼寧省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雇傭他人給待宰生豬打藥注水,使被打藥注水的豬肉產品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食品安全風險,屬于生產、銷售不合格產品,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張某銷售金額達200萬元以上,應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據(jù)此,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二百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至十五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當前,一些不法分子為了牟取非法利益,在生豬屠宰前給生豬注水的違法犯罪頻發(fā),導致大量注水肉流向百姓餐桌。更為惡劣的是,不法分子在注水的同時為了增強注水效果還同時給生豬打藥。司法實踐中,不法分子為了逃避打擊,不斷更新?lián)Q代藥物配方,目前常見多發(fā)的是使用腎上腺素和阿托品等允許使用的獸藥,生豬注藥后往往檢測不出藥物殘留,導致對此類違法犯罪行為因取證難、鑒定難、定性難,影響了懲治效果。對此,《解釋》第十七條第二款區(qū)分屠宰相關環(huán)節(jié)打藥注水的不同情況,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于給生豬等畜禽注入禁用藥物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對于注入腎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藥物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但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本案中,被告人張某雇傭人員向生豬注入腎上腺素和阿托品等非禁用藥物,雖不能檢測出藥物殘留,也應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四: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及劉某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
——銷售超過保質期的烘焙用乳制品200余噸
簡要案情
2016年1月,時任被告單位上海某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的被告人劉某某在得知公司部分奶粉、奶酪已經過期后,將該批奶粉、奶酪銷售給尚某某經營的公司。2016年1月15日,上海某國際有限公司將存放公司倉庫內的超過保質期的新西蘭恒天然全脂奶粉8330袋(25KG/袋),以及超過保質期的新西蘭恒天然切達奶酪269箱(20KG/箱)交付給尚某某(另案處理)經營的公司,銷售金額共計295萬余元。2016年4月,上述部分超過保質期的奶粉及全部奶酪被執(zhí)法部門查獲。
裁判結果
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單位上海某國際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劉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以超過保質期的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進行銷售,銷售金額達295萬余元,其行為均構成銷售偽劣產品罪,應依法懲處。據(jù)此,以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
典型意義
一些不法商家為了非法逐利,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生產食品,或者以更改生產日期、保質期、改換包裝等方式繼續(xù)出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此類行為因具有較高的食品安全風險,因而被《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明令禁止。但實踐中仍屢禁不止,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飲食安全。對此,《解釋》第十五條對此類犯罪懲處作出明確規(guī)定。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原料、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生產的食品和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因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應認定為不合格產品。生產、銷售上述食品,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本案中,無證據(jù)證明被告單位和被告人構成其他犯罪,故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
案例五:崔某等非法經營及陳某某等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向食品生產企業(yè)銷售工業(yè)明膠用于加工皮凍
簡要案情
2012年至2016年5月,被告人崔某指使他人從河北省、山東省、山西省購進工業(yè)明膠642.25噸,購進款共計1188.88萬元。崔某指使被告人殷某某等人在遼寧省沈陽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設立銷售點,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將購進的工業(yè)明膠銷往黑龍江省、北京市等地,銷售數(shù)量640.85噸,銷售金額達1608.29萬余元,違法所得達420萬余元。其中,被告人陳某某從崔某處購買工業(yè)明膠6025公斤,將其中5970.23公斤工業(yè)明膠用于生產皮凍并銷售,銷售金額達63萬余元。被告人高某等13人分別從殷某某等人處購買工業(yè)明膠用于制作皮凍并銷售,銷售金額從1.8萬余元至53萬余元不等。
裁判結果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崔某等人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違反國家規(guī)定,銷售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崔某非法經營數(shù)額達1608萬余元,應認定為“情節(jié)特別嚴重”,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陳某某等2人銷售金額達50萬元以上,應認定為“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另有4名被告人銷售金額達20萬元以上,2名被告人銷售金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數(shù)量大,且持續(xù)時間長,均應認定為“其他嚴重情節(jié)”。據(jù)此,以非法經營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萬元;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至十二年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實踐中,大量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存在上下游不同參與者。只有既打市場,又打源頭,才能有效遏制食品犯罪的發(fā)生。其中,生產、銷售國家禁止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非食品原料,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而將這些禁用物質用于食品生產、銷售的行為,則是典型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工業(yè)明膠屬于國務院衛(wèi)生行政部門公布的《食品中可能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名單》上的物質,被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產。被告人崔某等人以提供給他人生產、銷售食品為目的,銷售工業(yè)明膠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被告人陳某某等人在皮凍生產過程中故意添加工業(yè)明膠的行為,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均應依法從嚴懲處。
案例六:陳某某詐騙案
——采用冒充專家診療、偽造體檢報告、虛假宣傳等手段針對老年人實施保健食品詐騙
簡要案情
2011年5月,被告人陳某某在江蘇省南京市注冊成立多家公司,以老年人為主要對象進行保健食品銷售。陳某某對公司人員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稱“金鷹團隊”。陳某某通過“金鷹團隊”掌控整個犯罪集團,并對該犯罪集團在江蘇、浙江、安徽等地設立的幾十個銷售平臺實行網格化管理。2016年,陳某某引入“平臺旅游會銷”模式,銷售人員以免費旅游的名義將老年人騙至銷售平臺。陳某某通過安排員工冒充知名醫(yī)學專家進行門診咨詢、假冒醫(yī)務人員進行虛假檢測、偽造檢測報告,虛假宣傳公司銷售的免疫球蛋白等保健食品能夠預防和治療心腦血管疾病、癌癥腫瘤、糖尿病等,以及購買產品享有國家補貼等方式,使被害人相信自己有高患癌風險,須服用該產品預防,從而使被害人高價購買保健食品。至2018年案發(fā)時,陳某某組織、領導“金鷹團隊”犯罪集團實施詐騙活動,詐騙金額達1161萬余元。
裁判結果
江蘇省常州市天寧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陳某某為達到斂財目的,創(chuàng)設“平臺旅游會銷”詐騙模式,組成較為固定的犯罪集團實施犯罪活動。陳某某是該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陳某某詐騙數(shù)額達1161萬余元,應認定為“數(shù)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據(jù)此,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百萬元。其他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至十二年六個月不等刑期,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相關報道: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