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審理了被告人曾某、彭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并當庭宣判。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9年5月,被告人曾某、彭某商議共同出資,利用在某生物有限公司供職時掌握的客戶資料,向患有糖尿病等慢性病的老年人電話推銷保健品,所獲利潤平分。
從2019年5月至9月,曾某、彭某虛構(gòu)長沙市糖尿病康復指導中心、中老年慢性疾病控制中心等單位,刻制印章,并假稱自己系該單位的工作人員、專家老師,在明知“301中華活胰寶”“圣方牌知葛膠囊”(基因口服胰島素II代)保健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經(jīng)鑒定為“鹽酸二甲雙胍”等物質(zhì))的情況下,將從別處購買的該兩種保健品,向多位60至90歲、身患糖尿病等多種慢性疾病的老人進行推銷,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6萬余元。
2020年9月10日,曾某被抓獲歸案。同日,彭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兩人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并自愿認罪認罰。
另查明,曾某、彭某在不具備食品、藥品經(jīng)營許可資質(zhì)的情況下,共同銷售“301中華活胰寶”“圣方牌知葛膠囊”“延壽片”“鹿心血”等產(chǎn)品,從中牟取非法利益。
案發(fā)后,兩人分別向公安機關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5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曾某、彭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均已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同時,曾某、彭某向不特定多數(shù)消費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或使不特定消費者的合法權(quán)益處于被侵害的危險狀態(tài),損害了社會公眾利益,除承擔刑事責任外,還應承擔民事侵權(quán)責任。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曾某、彭某連帶支付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60萬余元,并在省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于法有據(jù),予以支持。
綜合曾某、彭某犯罪的事實、性質(zhì)、情節(jié)以及其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曾某、彭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一年六個月,并分別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扣押在案的兩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十萬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責令曾某、彭某在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向公益訴訟起訴人長沙市岳麓區(qū)人民檢察院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人民幣六十萬余元,并在省級新聞媒體就其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向消費者公開賠禮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