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1月6日,據韓媒報道,韓國企劃財政部發(fā)布了《酒稅法實施令》部分修改草案,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將滿足一定條件的酒類生產套裝認定為酒類,在這種情況下,可以檢測出酒類原料經過發(fā)酵過程生產成的終產品的數量及酒精含量。
另外,在可用于酒類的添加材料中添加了橡木片和阿洛酮糖,將品酒活動添加到豁免設施標準要求的酒類許可證中,以便酒類工廠難以達到設施標準時也可以進行品酒活動……
允許特定酒類批發(fā)商經辦分類為其它酒類,且類似于濁酒的酒類。
郵售傳統(tǒng)酒時,平常價格認為是征稅標準,隨著啤酒和濁酒的征稅標準由價格轉變?yōu)閿盗?,減少小型酒類制造商等生產的啤酒和濁酒的征稅標準,由價格變更為數量。
與此同時,使用除果汁等以外的水果生產果酒時,發(fā)放小規(guī)模果酒生產許可證。
以上意見征集時間至2020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