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長白山)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公主嶺、梅河口、琿春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為規(guī)范全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根據(jù)《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法規(guī)文件規(guī)定,我局重新制定了《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zhí)行。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嚴格規(guī)范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行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吉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小作坊(以下簡稱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生產條件和設備工藝簡單,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有簡易包裝的食品生產加工者。
第三條 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加工活動,應當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
第四條 各級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履行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職責。
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制定全省小作坊許可管理辦法及相關實施配套文件,指導全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工作。
市級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指導本轄區(qū)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工作,負責許可證及相關申請文書印制、發(fā)放及管理等工作。
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工作。
第五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小作坊改進生產加工條件,指導有條件的小作坊采用電子臺賬等先進管理手段,逐步實現(xiàn)食品質量全程可追溯,并適時與政府主導建立的追溯系統(tǒng)相銜接。
第二章 小作坊許可一般條件
第七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場所周圍不得有明顯污染源,排污溝渠應當經常清理或密閉,不得散發(fā)出異味;應當距開放式廁所、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有礙食品衛(wèi)生的場所直線距離25米以上。
第八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區(qū)應當保持良好的衛(wèi)生狀況,做到干凈整潔,與生活區(qū)相對隔離。
?。ㄒ唬Ρ?、棚面一般應當使用淺色無毒材料覆涂,不脫落、易擦洗、無灰塵;
?。ǘ┍WC排水狀況良好,污水能夠及時處置;
?。ㄈ┯蟹老?、防鼠、防蟲等措施;
?。ㄋ模┯邢鄳南词?、更衣等設施。
第九條 小作坊使用的設備或設施應當用無毒、無害、無異味的材料制成。
第十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
第十一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人員應當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持健康證明上崗。
第十二條 小作坊應當建立原輔材料、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劑等臺賬,并及時記錄。應當對采購的原輔材料及添加劑,依年度索取營業(yè)執(zhí)照、機構代碼證、生產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按照進貨批次索取檢驗報告。
第十三條 小作坊禁止生產加工乳制品、酒類(自釀白酒除外)、飲料(市場外不以現(xiàn)場制售為主)、冷凍飲品、果凍、肉制品(市場外不以現(xiàn)場制售為主,醬鹵類除外)、調味品(味精、雞精)、特殊膳食食品等高風險食品。
第三章 許可證辦理程序
第十四條 申請人申請領取《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應當?shù)皆S可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妒称沸∽鞣簧a加工許可申請書》;
?。ǘ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ㄈ┴撠熑松矸葑C復印件、從業(yè)人員一覽表及健康證明復印件;
?。ㄋ模┦称飞a工藝流程圖及相關的生產設備、工具清單;
?。ㄎ澹┦称沸∽鞣毁|量安全承諾書;
?。┓伞⒎ㄒ?guī)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材料首頁應當為申請材料目錄,所附資料應當按照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次序整理;
?。ǘ┥暾埐牧蠎敶蛴』蛴盟{黑、黑色墨水筆填寫;
?。ㄈ┏暾垥酝?,其他提交的材料應當使用A4紙;
?。ㄋ模┎牧蠎斖暾?、清晰、準確,涂改處應當蓋章或簽字,注明更正日期。
第十六條 許可機關收到申請時,應當即時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ㄒ唬┥暾埵马椧婪ú恍枰〉谩妒称沸∽鞣簧a加工許可證》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許可機關職權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ㄈ┥暾埐牧喜积R備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人。
第十七條 許可機關受理申請人許可證申請材料后,應當在5日內組織對申請的資料和生產場所進行現(xiàn)場核查。鄉(xiāng)鎮(zhèn)有派出機構的,可委托派出機構實施。現(xiàn)場核查可邀請村(社區(qū))有關人員參加,申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八條 許可機關現(xiàn)場核查時,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
?。ㄒ唬┦孪雀嬷暾埲爽F(xiàn)場核查的內容、時間;
(二)現(xiàn)場核查人員應當不少于2人,并出示表明執(zhí)法身份的證件;
?。ㄈ┈F(xiàn)場核查人員應當及時填寫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現(xiàn)場核查報告表、改進表,并請申請人核對簽字。申請人拒絕簽字的,核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拒簽情況。
(四)現(xiàn)場核查審查結論分為“符合”、“基本符合”和“不符合”。
?。ㄎ澹敻鶕?jù)現(xiàn)場核查審查結論分別作出準予許可、整改驗收合格準予許可和不予許可決定。
第十九條 經現(xiàn)場核查做出準予生產許可決定的,應當于做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申請人頒發(f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書。
第四章 許可證的變更、延續(xù)與補辦
第二十條 小作坊在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內,發(fā)生有關名稱變化、生產加工場所遷址等情形,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第二十一條 申請變更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妒称沸∽鞣蛔兏S可申請書》;
(二)原《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正、副本;
?。ㄈ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四)與變更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事項相關的材料;
第二十二條 申請變更生產地址,新的生產地址不屬于原許可機關管轄范圍的,小作坊應當在原許可機關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后,憑注銷證明向新許可機關重新申請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
第二十三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小作坊需要延續(xù)許可有效期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滿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延續(xù)申請,換發(f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逾期提出延續(xù)申請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小作坊申請延續(xù)生產加工許可有效期,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書》;
(二)原《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正、副本;
?。ㄈI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
(四)與許可延續(xù)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條《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遺失、污損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申請補辦,并提供下列材料:
?。ㄒ唬妒称沸∽鞣簧a加工許可更換、增(減)補證申請書》;
?。ǘ┰S可證遺失的,提交小作坊在縣級以上媒體刊登許可證遺失并聲明作廢的公告原件;
?。ㄈ┰S可證污損的,提交污損的《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
第五章 許可證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 《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應當載明:小作坊名稱、食品品種及類別、生產地址、銷售范圍、許可證編號、有效期、發(fā)證機關及發(fā)證日期。
第二十七條 小作坊應當妥善保管食品生產加工許可證書,并在生產加工場所顯著位置予以懸掛或者擺放。
第二十八條 小作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應當予以撤銷。
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超越法定權限,違反法定程序發(fā)放《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發(fā)放《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應當撤銷已做出的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
第二十九條 小作坊發(fā)生《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xù)、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取得合法主體資格或者主體資格依法終止的、許可證被依法撤銷或者吊銷等情形,許可機關應當依法辦理《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注銷手續(xù)。
第三十條 小作坊主動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注銷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
(二)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書正、副本;
?。ㄈ┡c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相關的證明文件。
許可機關受理注銷申請后,經審核依法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并向申請人核發(fā)準予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通知書。
第三十一條 屬于應當依法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情形,小作坊未主動申請注銷《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的,許可機關可以依法予以主動注銷,出具注銷決定書,說明注銷的具體理由。
第六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三十二條 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僅限于本縣行政區(qū)域及與鄰縣交界的村、鄉(xiāng)鎮(zhèn)內銷售;市級城區(qū)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僅限于本市城區(qū)內銷售。
第三十三條 小作坊應當在其食品包裝上標注食品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儲存方式、生產者名稱、聯(lián)系方式、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編號及銷售范圍等內容。生產經營散裝食品的,應在其儲存位置及銷售容器上標注上述內容。
第三十四條 小作坊在許可有效期內停業(yè)、歇業(yè)和再次開業(yè)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備案。對停業(yè)、歇業(yè)后再次開業(yè)的小作坊,原許可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可進行現(xiàn)場核查。
第三十五條 縣級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應當制定小作坊食品抽檢計劃,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抽樣檢驗,所需費用應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三十六條 許可機關應當建立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檔案和監(jiān)督檢查信息平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查詢。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ㄒ唬┦称?,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條規(guī)定的食品,但不包括食用農產品、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和列入高風險目錄的食品。
?。ǘ┦称飞a加工者,是指個體工商戶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不包括食品生產加工企業(yè)、食品攤販。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規(guī)定的許可機關實施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吉林省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管理辦法(試行)》(吉食藥監(jiān)食生產[2014]452號)廢止。
附件:
1.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證書式樣
2.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編號方法
3.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證申請書
4.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5.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6.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條件現(xiàn)場核查記錄表
7.準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書
8.不予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許可決定書
9.吉林省食品小作坊生產加工質量安全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