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wǎng)訊 據(jù)臺灣“中央社”消息,針對頂新案無罪判決,彰化地檢署認為,越南大幸福為飼料商,且頂新的油品含有危害人體的重金屬,原審判決卻置若岡聞。
彰化地檢署10日下午召開記者會,針對頂新案無罪判決提出上訴作說明,檢方所提出的上訴書多達130多頁,針對判決書中諸多認事用法失當之處,在10日提出上訴。
檢方說明,原審判被告無罪,主要是認為被告等人制售的油品不能來自不健康的豬只,被告等人申請報關輸入時所檢據(jù)的“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能證明內(nèi)容不實;至于采樣檢驗之酸價僅供參考、總極性化合物采用非法定檢驗方法、重金屬可透過精煉過程除去。
檢方指出,越南大幸福公司為飼料商,從未經(jīng)越南政府核發(fā)食品生產(chǎn)廠商證書,而大幸福販賣到頂新及永成公司,才以食品名義進口,同時期出貨到臺灣其他廠商的油脂,都作為飼料油使用。
檢方說明,原審判決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混充之物,需要具有危害健康的可能性,也就是攙入的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魏應充等多名被告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的重金屬,原審判決置若罔聞,以精煉后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原判決自己的立論,理由自相矛盾。
彰化地檢署針對頂新案提出上訴,檢方提出越南大幸福為飼料商,而且沒有合法來源證明、攙偽假冒理由自相矛盾等9大項。
檢方將上訴書內(nèi)容整理成9大項如下:
1.越南大幸福公司為飼料商,從未經(jīng)越南政府核發(fā)食品生產(chǎn)廠商證書。2.大幸福公司一向販賣飼料油,僅販售予頂新公司及永成公司作為食品。同時期出貨到臺灣其他廠商油脂,均作為飼料油使用。
3.大幸福公司出售之油脂,并無合法來源證明,審判中所提之來源證明“黃安廠”,經(jīng)證實為虛偽。4.越南政府由相關機關檢查后,認定大幸福公司所售之油脂為飼料油。
5.頂新公司報關進口大幸福公司之油脂,所檢附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內(nèi)容不實。
6.頂新公司購得大幸福公司之油脂,即知悉所購油脂與送越南“vinacontrol”檢驗報告樣本不同,輸入時所提供關于產(chǎn)品資訊不實。
7.大幸福公司油脂經(jīng)檢驗酸價過高、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仍攙入合法食用油中加工制造。
8.原審判決認為“攙偽、假冒”行為所混充之物,須具有健康危害之可能性,亦即攙入之“原料”不得含有害人體成分,而本案被告等所攙假之物,含有害人體健康之重金屬,原審判決置若罔聞,以精煉后的“成品”不能證明有害推翻原判決自己之立論(攙入之物質(zhì)不得有害),理由自相矛盾。
9.原審判決回避說明越南官方文件、“vinacontrol”檢驗報告不實、頂新公司以過期油回收加工等重要事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