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各級政府和監(jiān)管部門的食品安全責任,全面加強食品安全監(jiān)管權力監(jiān)督及嚴懲和有效預防違法違紀行為,日前,廊坊市出臺《食品安全行政責任追究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主要有以下亮點:
一是人員范圍“廣”?!掇k法》將各級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關部門及執(zhí)法人員,受行政機關委托執(zhí)行食品安全監(jiān)管工作的機構和人員全部納入行政追責范圍,實現責任人員“最大化”。二是行政責任“清”。《辦法》明確了各縣(市、區(qū))人民政府6項應盡職責和11項追責情形,各級食品安全相關部門10項應盡職責和12項追責情形,強化了地方政府的“總責”和監(jiān)管部門的“各負其責”。三是問責力度“大”。《辦法》明確了誡勉談話、通報批評、停職檢查等9種行政追責方式,對情節(jié)嚴重,損害和影響重大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將行政問責與評優(yōu)評先、職務升遷等直接掛鉤,切實加大食品安全行政問責力度。四是適用情況“明”。根據不同行為性質和后果,《辦法》規(guī)定了問責方式適用的4種情形,明確了責任領導、責任人員以及責任單位等8種責任劃分情況,規(guī)定了11種依法從重、從輕、減輕追責情形,強化行政追責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制度“條框”寬泛空洞而導致落實不力、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