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14日,臺灣地區(qū)"衛(wèi)生福利部"發(fā)布部授食字第1021351217號令,修正"動(dòng)物用藥殘留標(biāo)準(zhǔn)" 第三條,修正要點(diǎn)如下:
一、 增修訂金霉素(Chlortetracycline)、土霉素(Oxytetracycline)及四環(huán)素(Tetracycline)在家畜類的肌肉、肝、腎、脂及乳;家禽類脂等十八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二、 增修訂雙氫鏈霉素(Dihydrostreptomycin)/鏈霉素(Streptomycin) 在家畜類及家禽類的肌肉、肝、腎、脂及家畜類乳等十八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三、 增修訂紅霉素(Erythromycin) 在家畜類及家禽類的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四、 增修訂慶大霉素(Gentamicin) 在家畜類及家禽類的肌肉、肝、腎、脂及家畜類乳等九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五、 增訂人絨毛膜性腺激素(Human Chorionic Gonadotrophin)在家畜類的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六、 增修訂左旋咪唑(Levamisole)及四咪唑(Tetramisole)在家畜類的肌肉、肝、腎、脂等四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七、 增修訂林可霉素(Linco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的肌肉、肝、腎、脂及家畜類乳等九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八、 增訂甲基鹽霉素(Narasin)在牛、雞的肌肉、肝、腎、脂等八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九、 增修訂新霉素(Neomycin)在家畜類及家禽類的肌肉、肝、腎、脂、家畜類乳及家禽類蛋等十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十、 增訂孕馬血清性腺激素(Pregnant Mare Serum Gonadotrophin)在家畜類的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十一、 增訂孕酮(Progesterone)在家畜類的肌肉、肝、腎、脂等四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十二、 增修訂磺胺藥(Sulfa drugs)在家畜類的肌肉、肝、腎、脂、乳等五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十三、 增訂噻菌靈(Thiabendazole"在馬的肌肉、肝、腎、脂及山羊乳等五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十四、 增訂托芬那酸(Tolfenamic acid)在牛及豬的肌肉、肝、腎、脂及牛乳等九項(xiàng)殘留容許量。
十五、 增訂土拉霉素(Tulathromycin)在牛及豬的肌肉、肝、腎、脂等八項(xiàng)殘留容許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