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qū)"行政院衛(wèi)生署"已于2011年發(fā)布公告,對于重復性使用的塑料類水壺、一次使用的塑料類食品器具等食品容器,要求標示相關事項。
為確保食品衛(wèi)生安全,臺灣地區(qū)決定進一步擴大實施標示對象,"行政院衛(wèi)生署"于2013年6月10日發(fā)布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號公告,未來對于重復性使用的塑料類盤、碗及碟等三類食品容器,應依照"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第18條規(guī)定進行產品標示。而標示內容應包括品名、材質名稱、耐熱溫度、原產地、凈重、容量、數(shù)量或度量、制造日期、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它警語、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等項目。并且將于一年后強制執(zhí)行。
依據(jù)"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食品容器標示違反規(guī)范者,應通知業(yè)者限期回收改正,改正前不得繼續(xù)販賣;屆期未遵行者,將沒收銷毀;"中央"主管機關可公告禁止其制造、販賣或輸入、輸出;同時將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一年內再次違反者,還可廢止其營業(yè)或工廠登記證照。
2013年6月10日署授食字第1021301138號公告事項如下:
一、旨揭三類食品容器應依據(jù)"食品衛(wèi)生管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經(jīng)"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事項("行政院衛(wèi)生署"2011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公告)規(guī)定進行產品標示。
二、實施生效日期(以制造日期為準):公告發(fā)布后一年。
2011年7月21日署授食字第1001300545號公告如下:
塑料類的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的其它公告指定標示事項如下:
一、標示內容:
(一)品名。
(二)材質名稱。
(三)耐熱溫度。
(四)原產地(國)。
(五)凈重、容量、數(shù)量或度量等;其凈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可加注其它單位。
(六)制造日期;有時效性者,應另加注有效日期或有效期間。
(七)使用注意事項或微波等其它警語,但產品材質如屬聚氯乙烯(PVC)或聚偏二氯乙烯(PVDC),應另加注使用于高油脂食品及高溫時,勿與食品直接接觸或等同意義的警語。
二、標示方式:
(一)標示內容,應以印刷、打印、壓印或貼標于最小販賣單位的包裝或本體上。供重復性使用的產品,其主要本體的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二項標示,應再以印刷、打印或壓印方式,加標于最小販賣單位的主要本體上。
(二)印刷及打印的標示方式,應以不褪色且不脫落為原則。
(三)日期標示,應依習慣能辨明方式標明年月日或年月;標示年月者,推定為當月的月底。
(四)標示字體的長度及寬度,不得小于二毫米。
三、產品為二種以上材質組合而成者,應分別標示。
四、標示內容,不得有不實情形。
來源:http://www.rootlaw.com.tw/LetterContent.aspx?SOID=139895&LCode=16、http://www.lawbank.com.tw/news/NewsContent.aspx?AID=5&NID=111546.00&kw=&TY=1&sd=&ed=&total=26541&NCLID=&lsi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