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24年8月,民警在集中清查整治行動中發(fā)現(xiàn)何某某等3人尿檢嗎啡呈陽性,但3人均否認接觸過毒品,只是當天下午在張某某經營的火鍋店吃過火鍋。石屏縣公安局民警順藤摸瓜,與石屏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對張某某經營的火鍋店進行聯(lián)合執(zhí)法檢查,在廚房的泔水桶里查獲一瓶裝有粉末液體混合可疑物的塑料瓶。經鑒定,查獲的粉末液體混合物中含有罌粟的遺傳物質。正是因為火鍋店經營者張某某在火鍋湯料中非法添加罌粟殼粉,導致顧客尿檢嗎啡呈陽性。
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某為牟取利益,違反國家食品安全法規(guī),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故意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罌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據案件事實及庭審情況,綜合被告人張某某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的量刑情節(jié),最終依法判決被告人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3000元,同時禁止張某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活動。
罌粟殼是植物罌粟干燥成熟后的果殼,本質上是一種毒品,含有劇毒,成分包含了嗎啡、那可丁、罌粟堿等30多種生物堿,食用后很快被人體吸收,易成癮,輕則營養(yǎng)不良,重則危及生命。因此,我國法律禁止供應、運輸和使用罌粟殼。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廣大餐飲經營者要誠信、守法經營,不能為了金錢而枉顧道德和法律,如抱有僥幸心理以身試法,將會受到法律嚴懲。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一、犯罪情節(jié)較輕;二、有悔罪表現(xiàn);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qū)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zhí)行。
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