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檢查發(fā)現,包裝袋上印有“秋田小町王”字樣的123包大米,生產日期為2024年3月10日,商行負責人出示的裝箱清單顯示,該批次大米裝箱時間為2024年1月7日。
案情摘要
經查實,該商行于2024年1月3日通過線上渠道向廠商下單大米,1月7日大米裝箱運輸,1月19日抵達商行,大米實際生產日期為2024年1月4日。3月,因有客戶欲購買生產日期更近的大米,商行負責人擅自篡改生產日期,在包裝袋上印上“合格2024/03/10”字樣。
該商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的規(guī)定,構成了生產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的行為。目前,案件還在辦理中。
食品生產日期不得篡改,任何食品生產經營者都要嚴肅對待,馬虎不得。市場監(jiān)管局將持續(xù)嚴查糧食市場,嚴厲打擊違法行為,強化食品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落實,切實保障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