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全面開展酒類小作坊風險隱患排查
以白酒和“紅米酒”“黃酒”“清明酒”等產品為重點,嚴查無證生產的“黑作坊”“黑窩點”,嚴查購進并使用食用酒精和原酒進行分裝和勾兌的行為,嚴查非法添加和濫用食品添加劑的行為,嚴查使用陳化糧、霉變糧和重金屬超標原糧作為原料進行加工的行為,嚴查使用含塑化劑的塑料材質的設備設施、管道墊片、容器工具等加工酒類導致“塑化劑”超標的問題。
二
開展酒類小作坊許可檢查
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以下問題:酒類小作坊許可審批程序不規(guī)范;未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記證或登記證過期;小作坊生產經營者已終止生產經營,但未按規(guī)定申請辦理注銷手續(xù);小作坊生產經營者變更未及時辦理變更手續(xù);超過許可范圍生產經營;擅自改變生產經營許可條件,造成生產經營場所與現(xiàn)場核查的許可條件存在較大偏差等。
三
督促酒類小作坊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督促酒類小作坊嚴格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一是嚴格原料采購使用。督促酒類小作坊嚴格執(zhí)行原料進貨查驗,嚴禁采購使用甲醇、工業(yè)酒精等有毒有害物質,嚴禁非法采購使用西地那非等藥品;酒類小作坊外購酒曲的,督促提醒其充分研判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劑的帶入風險。二是嚴格生產過程控制。督促酒類小作坊一律采用固態(tài)法生產工藝,針對關鍵生產環(huán)節(jié)制定并實施控制要求;嚴禁生產勾兌酒類;嚴禁生產配制酒,尤其是以何首烏、烏頭等有毒中藥材為原料的配制酒;嚴禁超范圍使用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劑;嚴格防控塑化劑污染風險。三是嚴格規(guī)范標簽標識。督促酒類小作坊嚴格按照《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小食雜店小攤販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內容規(guī)范標簽標識,在顯著位置標明“作坊食品”字樣。
四
嚴厲打擊違法違規(guī)酒類生產經營行為
嚴厲打擊涉及酒類的4種違法犯罪行為,即:無證生產酒類產品、私購食用酒精和原酒進行分裝或勾兌、濫用甜蜜素等食品添加劑、非法添加藥物或非食用物質。對存在上述嚴重違法行為的酒類小作坊,一律取締關停;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稿 源:省局食品生產監(jiān)管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