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牟平法院審理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劉某被依法嚴懲。
01 案情回顧
劉某以售賣計生用品營利為生,2021年7月至10月間,在明知是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情況下,劉某通過其經營的計生用品店、個人微信號多次非法銷售無證明文件的男性保健品,銷售金額共計人民幣350元,非法獲利人民幣170元。經檢測,上述男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屬于國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質。
據(jù)了解,西地那非是一種處方藥,在沒有醫(yī)生指導的情況下,食用加入西地那非的食品可能引起頭痛、潮紅、視覺異常等不良反應,會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非法銷售含有西地那非的食品對不特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將產生公益損害風險。
02 法院審理
牟平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劉某違法所得人民幣170元上繳國庫。同時禁止劉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食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此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被告人劉某的犯罪行為危及眾多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判決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劉某支付銷售價款十倍的賠償金3 500元,并在國家級新聞媒體賠禮道歉。
03 法官說法
西地那非是一種血管擴張劑,俗稱“偉哥”,作為一種處方藥,必須在醫(yī)生指導下使用。過量服用可能引發(fā)心腦血管方面的嚴重疾患,會帶來頭痛、潮紅、消化不良、鼻塞及視覺異常等不良反應。此外,西地那非與硝酸甘油等硝酸酯類藥物一起使用,會導致血壓急劇下降,嚴重時可能危及生命。(來源于百度百科)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質名單(第一批)》規(guī)定,西地那非被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禁止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使用。
法官在此告誡廣大經營者應當遵守法律和道德底線,審慎查驗購進的保健食品質量合格憑證,貪圖利益而銷售虛假甚至添加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必將受到法律嚴懲。同時提醒廣大消費者,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警惕虛假宣傳陷阱,即使購買隱私類產品,也要確保從正規(guī)渠道購買、使用合格保健食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請及時向相關單位舉報維權!
法條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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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在食品加工、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罰。
3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shù)慕痤~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4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guī)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