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在超市或市場買到過過期食品嗎?
如果買到了,你是怎么處理的呢?
正所謂“民以食為天”,食品以及食品相關產品的安全是國民生活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國家公共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消費者在超市購買到過期食品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超市退還消費者購物款并承擔十倍懲罰性賠償。
2021年1月,杜女士在某大型超市內購買了兩只某品牌酷爽椰子味夾心白巧克力,金額共計9.6元。該巧克力的生產日期為2020年4月10日,保質期為42周。
杜女士購買后經過計算,發(fā)現其購買時已經超過了該巧克力的保質期。杜女士認為,超市出售過期食品,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賠償責任,故將超市訴至寶山法院,請求退還購物款,并賠償1000元。
庭審中,被告超市辯稱
杜女士購買過期商品后,第一時間都是以向工商舉報、提起訴訟等作為條件索要財物,行為不具備正當性,屬于職業(yè)打假人。且杜女士的職業(yè)為律師,判斷力遠高于一般的消費者,并不會因過期食品而遭受損害,故不同意原告訴請。
寶山法院審理后認為
原告買賣合同依法成立并且有效。被告超市出售過期商品,已構成根本性違約。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被告超市作為食品經營者,對已過食品標明的保質期但仍然銷售的應當屬于《食品安全法》規(guī)定的“明知”情形,應當向主張損失的消費者進行賠償。
而對于被告辯稱其身份不屬于一般消費者,根據法律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超市退還原告杜女士購物款9.6元并賠償杜女士1000元。判決后,被告超市未提起上訴,該案一審生效。
針對審理中發(fā)現的涉案超市在日常營業(yè)過程中存在的食品保質期審查不嚴格、過期食品下架不及時等問題,寶山法院通過向超市發(fā)出司法建議的方式,倡導超市更好地服務消費者,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避免此類情況再次發(fā)生。
建議書提出:
一是建立食品保質期預警制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二是強化公司內部管理,及時清點排查貨架商品。
三是建議超市收銀員結賬時注意核實特類產品的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情況。
司法建議發(fā)出后,涉案超市積極反饋,表示后續(xù)會加強管理,杜絕再次發(fā)生同類事件。
法官說法
作為食品或藥品的生產者和經營者,除自身應嚴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生產經營外,還應當接受社會公眾的監(jiān)督,而購買者的購買行為就是最直接的監(jiān)督。
對于本案被告經營者來說,其理應具備相關專業(yè)知識和技能,應當明知銷售過期食品的違法性和危害性,并且有義務避免過期食品上架。被告在工作上顯然存在疏漏,管理不到位,應當為自己銷售過期食品的行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