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2日,秦淮法院采用“3名審判員+4名人民陪審員”七人合議庭模式,公開審理了一起銷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并主動邀請秦淮區(qū)20余名社區(qū)居民,全程旁聽了此次庭審。
基 本 案 情
2019年以來,被告人周某從非正規(guī)渠道購入“勃龍偉哥”“原廠特供”等性保健品,明知上述性保健品可能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通過其經營的實體店鋪和微信銷售。被告人龔某明知從被告人周某處購得的性保健品可能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仍在南京市秦淮區(qū)等地銷售。經專業(yè)機構檢測,在被告人周某、龔某處查獲的性保健品均檢測出“西地那非”成分。
2021年7月9日,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在《正義網》刊登公告,告知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對周某、龔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公告期滿,沒有符合法律規(guī)定條件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南京市秦淮區(qū)人民檢察院遂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龔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44條的規(guī)定,應當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同時,周某、龔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公眾的生命健康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訴訟請求如下:
1、周某、龔某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賠禮道歉;
2、周某、龔某在國家級媒體上公開告知消費者停止使用其已售出的含有有毒、有害成分的保健品。
庭 審 情 況
該案由秦淮法院刑庭審判員蔣云擔任審判長,與審判員程軍、陳玉峰及四名人民陪審員共計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四名人民陪審員分坐在三名審判員兩旁,聚精會神、認真記錄。
審判長嫻熟駕馭庭審,引導控辯雙方就刑事及民事部分進行了充分的舉證、質證、辯論,整個庭審過程規(guī)范、有序、高效,被告人周某、龔某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認罪認罰。
該案將待合議庭認真評議后擇期宣判。
庭審結束后
審判長蔣云對旁聽的社區(qū)居民進行了現(xiàn)場答疑解惑,一位社區(qū)居民激動地說:“這次庭審旁聽,是我第一次知道七人合議庭的存在,真的是很莊重!對法律的敬畏感油然而生,但看到在審判長的組織之下,法警一遍遍地將證據(jù)材料傳遞給被告人,耐心地等待被告人核對,又感受到了司法的細膩與溫度。有幸觀摩此次七人合議庭庭審,讓我對人民法院的工作有了更全面的認識。”
審判長蔣云說道:
“新《人民陪審員法》創(chuàng)設的七人合議庭制度,從法律上規(guī)定了人民陪審員占據(jù)著合議庭的大多數(shù)席位,他們來自于各行各業(yè)的人民群眾,代表的是普通老百姓。采用七人合議庭模式,既擴大了司法領域人民民主,也突出了庭審中心地位,有利于促進法官專業(yè)化判斷與群眾樸素正義觀之間的優(yōu)勢互補,實現(xiàn)法律價值與社會價值的有機統(tǒng)一。我們邀請社區(qū)居民走進法院,零距離觀摩七人合議庭的‘全貌’,正是希望大家知曉這項制度,通過個案的審理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
人民陪審員制度架起了人民群眾與人民法院之間的橋梁,既是人民群眾了解司法、參與司法、監(jiān)督司法的直接形式,也是人民法院推動司法公開、確保司法公正、增強司法公信的有力保證。
在接下來的工作中,秦淮法院將繼續(xù)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司法理念,為人民陪審員履職盡責提供堅實保障,并通過各項司法為民舉措,不斷擴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的渠道,更好地滿足新時代人民群眾的多元化司法需求。
法 條 鏈 接
1、何種案件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審理?
“七人合議庭”是2018年4月27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確立的一項新制度。
第十四條: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合議庭審判案件,由法官擔任審判長,可以組成三人合議庭,也可以由法官三人與人民陪審員四人組成七人合議庭。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1、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2、根據(jù)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3、涉及征地拆遷、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4、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2、何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guī)定: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fā)現(xiàn)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