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市抽中,北海新區(qū)永碩水產品銷售中心銷售的鲅魚“揮發(fā)性鹽基氮”項目不符合GB2733-2015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且當事人未建立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六十五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二十六條第四款,現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作出如下處罰:
1、警告;
2、沒收違法所得肆佰元整;
3、罰款伍仟元整。
罰沒合計:伍仟肆佰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