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21日上午,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三中院)公開宣判一起冒用“邊民互市”貿易方式從越南走私凍對蝦案件,涉案偷逃稅額高達3580萬余元,上海三中院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分別判處被告單位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罰金1700萬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查明
2014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經營被告單位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期間,為降低經營成本,牟取非法利益,與越南供貨商合謀,將本該以一般貿易方式繳稅進口的凍對蝦,通過莫某某(另案處理)為首的通關團伙,以“邊民互市”貿易免稅攜帶的方式走私入境,隨后將凍對蝦通過貨車運輸至上海。被告人王某某向貨車司機支付運費,并向莫某某等人指定的銀行賬戶支付“包干費”,走私進口的凍對蝦由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對外銷售牟利。經上海吳淞海關計核,被告單位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報進口凍對蝦169票,偷逃應繳稅額共計35,806,087.8元。
2020年9月10日,偵查人員至被告人王某某住處調查,被告人王某某積極配合調查,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主動提交了手寫記賬本、發(fā)貨單、放行單等材料。
上海三中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單位上海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被告人王某某為牟取非法利益,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將應當以一般貿易方式繳稅進口的貨物,通過他人偽報為“邊民互市”貿易方式走私進口,偷逃應繳稅額3,580萬余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綜合考慮被告單位、被告人具有自首、預繳罰金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體地位、作用等情節(jié),依法對被告單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決。
“邊民互市”貿易,是指邊境地區(qū)邊民在我國陸路邊境20公里以內,經政府批準的開放點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過規(guī)定的金額或數(shù)量范圍內進行的商品交換活動,旨在促進邊境地區(qū)居民互市貿易的健康發(fā)展,繁榮邊境經濟。根據(jù)《邊民互市貿易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邊民通過互市貿易進口的生活用品(列入邊民互市進口商品不予免稅清單的除外),每人每日價值在人民幣8000元以下的,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超過人民幣8000元的,對超出部分按照規(guī)定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huán)節(jié)稅。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通過通關團伙走私凍對蝦,系通關團伙組織邊民攜帶貨物入境,這樣的方式屬于偽報貿易性質,是假借“邊民互市”貿易之名,行走私犯罪之實,應當以走私普通貨物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