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一是新修訂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已頒布施行,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大幅提高罰款金額,增加“處罰到人”等規(guī)定,且本系統(tǒng)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已經調整,行政處罰職權事項由42項調整為49項,原有的裁量基準制度已經無法滿足執(zhí)法需要;二是為進一步落實好《北京市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條例》,根據(jù)《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司法局關于編制行政違法行為分類目錄工作的函》(京經信函〔2020〕160號)有關要求,須對照本系統(tǒng)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不同的行政處罰“裁量檔”和“裁量階”,將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按照一般違法行為、嚴重違法行為進行分類,并針對不同類別的違法行為,分別設定處罰信息公示期限,確定依申請可縮短公示期限。
二、主要內容
(一)裁量基準按本市統(tǒng)一要求采用“文本+表格”的形式編制。文本部分名稱為《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以下簡稱“基準”),表格部分名稱為《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基準”部分三章(共64條),第一章為總則(1-5條),主要規(guī)定了制定依據(jù)、適用范圍、實施機關、定檔分階原則等;第二章為裁量基準(6-54條),按所依據(jù)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劃分為六節(jié),每一條對應一項處罰職權的裁量基準,具體描述每項裁量基準的定檔分階情況;第三章規(guī)定了實施裁量基準的要求(55-64條)。“表格”部分按要求列明每項裁量基準的編碼、違法行為名稱、違法行為依據(jù)、處罰依據(jù)、具體違法情節(jié)、處罰裁量基準、違法行為分類、處罰公示期限、可以申請縮短公示期等內容。
(二)制定依據(jù)。制定本次裁量基準的直接依據(jù)為本系統(tǒng)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做到確保裁量基準與行政處罰權力清單所列職權事項一一對應。制定本次裁量基準的法律依據(jù),為兩部行政法規(guī)、四部規(guī)章規(guī)定的各項行政處罰內容。
?。ㄈ┨幜P裁量“定檔”。按照要求對49項行政處罰職權進行“定檔分階”,先依行為定檔、再依情節(jié)分階,細化裁量基準。“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嚴重的”對應A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一般的”對應B檔、“違法行為本身社會危害性輕微的”對應C檔。
?。ㄋ模┨幜P裁量“分階”。設定基礎裁量檔后,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情節(jié)、持續(xù)時間、違法涉案糧食貨值金額、社會影響、危害后果等,進一步劃分處罰裁量階次。
?。ㄎ澹┟鞔_糧食行政違法行為的分類
對照本系統(tǒng)行政處罰權力清單和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按照不同的行政處罰“裁量檔”和“裁量階”,將應當實施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按照嚴重違法行為、一般違法行為、不納入一般違法行為進行分類:1.嚴重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情節(jié)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的列為嚴重違法行為;2.一般違法行為。性質、情節(jié)較輕、社會危害程度較小的列為一般違法行為;3.適用處罰裁量B、C檔的7項較輕違法行為,不納入一般違法行為分類,不進行處罰信息公示。
(六)設定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
對于嚴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限為12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36個月。對于一般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信息最短公示期限為3個月,最長公示期限為12個月。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公示期限屆滿的,局官方網站將撤下相關信息,不再對外公示,但未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除外。
?。ㄆ撸┰O定可依申請縮短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
1.屬于嚴重違法行為的,區(qū)分為以下情況設定:
?。?)適用處罰裁量A檔的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為36個月的,不可依申請縮短處罰公示期;處罰公示期為24個月的,可依申請將處罰公示期縮短3-12個月;
?。?)適用處罰裁量B檔的嚴重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為12個月,可依申請將處罰公示期縮短3-6個月。
2.屬于一般違法行為的,區(qū)分為以下情況設定:
?。?)適用處罰裁量A檔的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為12個月,可依申請將處罰公示期縮短3-6個月;
(2)適用處罰裁量B、C檔的一般違法行為:處罰公示期為6個月的,可依申請將處罰公示期縮短3個月;處罰公示期為3個月的,不可依申請縮短處罰公示期。
3.適用處罰裁量B、C檔的較輕違法行為,不納入一般違法行為分類,不進行處罰信息公示。
三、施行日期
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原《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北京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的通知》(京糧發(fā)〔2019〕56號)《北京市糧食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糧食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guī)定>的通知》(京糧發(fā)〔2011〕100號)同時廢止。
相關報道: 北京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fā)《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北京市糧食領域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表及處罰公示期限目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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