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已于3月3日發(fā)布,為準確理解和適用《解釋》,保證正確實施懲罰性賠償制度,現(xiàn)發(fā)布“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涉及食品領域案件如下:
五糧液公司與徐中華等侵害商標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五糧液公司經商標注冊人許可,獨占使用“”注冊商標。徐中華實際控制的店鋪曾因銷售假冒五糧液白酒及擅自使用“五糧液”字樣的店招被行政處罰。徐中華等人因銷售假冒的“五糧液”等白酒,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等刑罰。在徐中華等人曾因銷售假冒“五糧液”商品被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情形下,一審、二審法院考量被訴侵權行為模式、持續(xù)時間等因素,認定其基本以侵權為業(yè),判令承擔兩倍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徐中華因侵權被行政處罰后再次實施相同或者類似侵權行為,后又被人民法院裁判承擔刑事責任。在此情形下,一審、二審法院充分考慮被訴侵權行為持續(xù)時間等因素,合理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和倍數,準確界定“以侵害知識產權為業(yè)”等“情節(jié)嚴重”情形,依法懲處嚴重侵害知識產權行為,有力保護了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具有示范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