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修改內容為:根據(jù)《藥事法》登記的藥店開辦者及根據(jù)《進口食品安全管理特別法》登記的進口食品等的進口、銷售商,若懷疑是由健康功能食品引起的任何不希望發(fā)生的征候、癥狀或疾病等異常事例,必須立即將上述情況向食品藥品安全處報告,接到報告的食品藥品安全處則要對健康功能食品的安全性及異常事例和因果關系等進行相關調查、分析。
食品藥品安全處認為有必要時,可以讓營業(yè)者或相關利害關系人進行陳述,或者要求其提交調查所需的資料及物品等。
食品藥品安全處可以公布調查、分析結果,將異常事例報告接收及調查、分析相關業(yè)務委托給相關專業(yè)機構。并可以在預算范圍內給予委托機構全部或部分必要經(jīng)費補貼。
上述修改內容將于6個月后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