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上午,安徽定遠縣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公開審理并宣判了該院首例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吳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50余名人大代表及近百名鹵制品銷售人旁聽了該案庭審。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guān)活動,并通過公開媒體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2016年4月,吳某在定遠縣南門菜市場購買了半斤罌粟殼,并在經(jīng)營飯店餐飲生意時為了提高菜品銷量,在鹵菜用的鹵肉湯料中加入罌粟殼,后被定遠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查獲。截至2017年11月30日,吳某共鹵制1000只左右的鹵鵝,銷售所得10萬元。經(jīng)安徽省公眾檢驗研究院有限公司檢驗,該鹵汁(湯料)中含有罌粟堿、嗎啡、那可丁、可待因物質(zhì),判定為不合格產(chǎn)品。
法院審理認為,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人吳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在生產(chǎn)、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銷售金額10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時其行為危害了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人身健康安全,侵害了社會公眾利益,吳某在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依法也應承擔民事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