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美國國會提案制定《BPA消費者信息法》以及威斯康星州禁止在兒童用容器中使用雙酚A后,美國市場普遍對雙酚A予以高度關(guān)注。近日,華盛頓州也通過了一項類似法令,旨在限制雙酚A在某些產(chǎn)品中的使用。
從2011年7月1日起,任何生產(chǎn)商、批發(fā)商或零售商不得生產(chǎn)、在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分銷、為銷售供貨,或為使用提供任何含有雙酚A的,主要為三歲或以下兒童盛裝液體、食物或飲料使用的,而且在零售時沒有盛裝液體、食物或飲料的瓶子、杯子或其它容器,金屬罐除外;
從2012年7月1日起,任何生產(chǎn)商、批發(fā)商或零售商不得生產(chǎn)、在知情的情況下銷售、分銷、為銷售供貨,或為使用提供任何含有雙酚A的運動水壺。
在本法令中:
·“金屬罐”指由金屬基材生產(chǎn)的單壁容器,用于盛裝或包裝食品或飲料,并且罐兩端也為金屬基材。罐身和罐兩端的金屬基材的厚度必須等于或小于0.0149英寸。
·“運動水壺”指可重復(fù)密封、重復(fù)使用的容器,體積等于或小于64盎司,設(shè)計用途主要是從容器中飲用液體和飲料,零售或分銷時沒有盛裝任何液體或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