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quán)新型食品 |
可以使用新食品的條件 |
其他特定標(biāo)簽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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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食品類別 |
最高水平 |
1、含有該新型食品的食品標(biāo)簽上的名稱應(yīng)為“2'-巖藻糖基乳糖”。 2、含有2′-巖藻糖基乳糖的食品補(bǔ)充劑的標(biāo)簽應(yīng)注明,如果在同一天食用了添加了2′-巖藻糖基乳糖的其他食品,則不得使用該補(bǔ)充劑。 3、含有2′-巖藻糖基乳糖的嬰幼兒食品補(bǔ)充劑的標(biāo)簽應(yīng)注明,如果母乳或其他添加了2′-巖藻糖基乳糖的食品在同一天被食用,則不得使用該補(bǔ)充劑。 |
未經(jīng)調(diào)味的巴氏滅菌和滅菌(包括UHT)的乳基產(chǎn)品 |
1.2 克/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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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調(diào)味的發(fā)酵乳基產(chǎn)品 |
飲料為1.2 克/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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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以外的產(chǎn)品為19.2 克/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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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diào)味發(fā)酵乳基產(chǎn)品,包括熱處理產(chǎn)品 |
飲料為1.2 克/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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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以外的產(chǎn)品為19.2 克/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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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類似物,包括飲料增白劑 |
飲料為1.2 克/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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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料以外的產(chǎn)品為12 克/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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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白劑為400 克/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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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物棒 |
12 克/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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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桌甜味劑 |
200 克/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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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嬰兒配方奶粉 |
1.2 克/升,適用于最終產(chǎn)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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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較大嬰兒配方奶粉 |
1.2 克/升,適用于最終產(chǎn)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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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加工谷物食品和嬰幼兒食品 |
飲料以外的產(chǎn)品為12 克/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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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克/升,適用于即食液態(tài)食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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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幼兒使用的以牛奶為基礎(chǔ)的飲料和類似產(chǎn)品 |
1.2 克/升,適用于含乳飲料和成品中的類似產(chǎn)品,按原樣銷售或按照制造商的指示重新配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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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特殊醫(yī)療用途食品 |
根據(jù)產(chǎn)品所針對的人群的特定營養(yǎng)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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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U)609/2013號條例定義的用于控制體重的膳食替代品 |
飲料為4.8 克/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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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吃為40 克/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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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EU)609/2013號條例的要求,有不含或減少含麩質(zhì)聲明的面包和面食產(chǎn)品 |
60 克/千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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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diào)味飲料 |
1.2 克/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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咖啡、茶(不包括紅茶)、草藥和水果浸劑、菊苣;茶、草藥和水果浸劑以及菊苣提取物;用于灌輸?shù)牟?、植物、水果和谷物制劑,以及這些產(chǎn)品的混合物和速溶混合物 |
9.6 克/升-最高水平指的是隨時可用的產(chǎn)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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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2002/46/EC中定義的食品補(bǔ)充劑,適用于普通人群,不包括嬰兒 |
普通人群3.0克/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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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1.2克/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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