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到過期產品怎么辦?有些人怕麻煩,自認倒霉,有些人找到商家退貨,而有些人則會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索要10倍賠償。
下面這個案子中,法院卻沒有支持消費者的主張,到底怎么回事?讓我們來看看。
近日,昆明市西山區(qū)人民法院金碧法庭法官受理了一件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王某聲稱在某超市購買的食品是過期產品,向超市主張十倍價款賠償金,西山法院法官拿到卷宗后,在中國裁判文書網里檢索發(fā)現(xiàn),原告王某在西山法院及其他法院均有大量類似本案的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案件,其作為原告在各地法院大量起訴各大超市,起訴理由大多為標識與產品不符、超過保質期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guī)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但在本案中,王某購買商品的動機很明顯不是日常生活消費需要,而是以索賠牟利為目的,難以認定王某是作為普通消費者進行消費。同時,對于王某主張案涉食品已過保質期的問題,經過計算,該食品并非過期食品,而僅為臨期食品,對于臨期食品,消費者可根據(jù)情況自行判斷是否購買,如果選擇購買,則視為接受該臨期食品。綜合以上情況,法官對于王某主張十倍價款賠償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知假買假能否獲得賠償?
關于知假買假的職業(yè)打假人能否獲得賠償?shù)膯栴},實踐之中爭議很大,因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食品安全法》并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guī)定。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990號建議的答復意見中對此問題有所回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13]28號)第三條規(guī)定:“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fā)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理由而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該條規(guī)定從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權出發(fā),明確了在食品、藥品領域,消費者即使明知商品為假冒偽劣仍然購買,并以此訴訟索賠時,人民法院不能以其知假買假為由不予支持。因食品、藥品是直接關系人體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費產品,而該司法解釋亦產生于地溝油、三聚氰胺奶粉、毒膠囊等一系列重大食品、藥品安全事件頻繁曝出,群眾對食藥安全問題反映強烈的大背景之下,是給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
職業(yè)打假負面影響日益凸顯
應該說,職業(yè)打假人自出現(xiàn)以來,對于增強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鼓勵百姓運用懲罰性賠償機制打假,打擊經營者的違法侵權行為產生了一定積極作用。但就現(xiàn)階段情況看,職業(yè)打假人群體及其引發(fā)的訴訟出現(xiàn)了許多新的發(fā)展和變化,其負面影響日益凸顯。基于以下考慮,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不宜將食藥糾紛的特殊政策推廣適用到所有消費者保護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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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在普通消費產品領域,消費者獲得懲罰性賠償?shù)那疤崾墙洜I者的欺詐行為。民法上的欺詐,按照《民法通則意見》第六十八條的解釋,應為經營者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使消費者作出了錯誤意思表示。而對于知假買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觀上受到欺詐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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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打擊的效果來看,由于成本較小,取證相對容易,牟利性打假的對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業(yè),主要集中在產品標識、說明等方面。該類企業(yè)往往是同類市場上產品質量相對有保障,管理較為規(guī)范的生產經營主體,而對于真正對市場危害較大的假冒偽劣產品及不規(guī)范的小規(guī)模經營主體打擊效果不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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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目前消費維權司法實踐中,知假買假行為有形成商業(yè)化的趨勢,出現(xiàn)了越來越多的職業(yè)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團),其動機并非為了凈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進行敲詐勒索。更有甚者針對某產品已經勝訴并獲得賠償,又購買該產品以圖再次獲利。上述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無視司法權威,浪費司法資源,我們不支持這種以惡懲惡,飲鴆止渴的治理模式。
因此,考慮食藥安全問題的特殊性及現(xiàn)有司法解釋和司法實踐的具體情況,目前可以考慮在除購買食品、藥品之外的情形,逐步限制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西山法院將根據(jù)實際情況,主動發(fā)揮司法職能,逐步遏制職業(yè)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