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9日早上,趙某家飼養(yǎng)的一頭豬因不明原因而死亡,隨后趙某將該頭死豬運至其弟弟家中宰殺,將豬肉分割后自己留取一部分,剩余部分出售給同村村民劉某、秦某等人。案發(fā)后,趙某將銷售所得贓款退繳至公安機關。同時,被認定為自愿認罪認罰。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根據被告人趙某犯罪的事實、情節(jié)、危害后果及悔罪態(tài)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社會和諧穩(wěn)定,是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廣泛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在食品安全上欺騙消費者是損人不利己的行為,不僅損害他人健康,還可能使自己身陷囹圄。在此提醒廣大市民,請到正規(guī)有保障的的商鋪購買商品,切莫貪圖便宜。一旦發(fā)現涉嫌食品安全情況,應及時向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等單位反映或直接報警處理。希望全社會進一步增強對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防范意識,使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無處容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