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集寧區(qū)某農貿市場內蔬菜攤位經營食用農產品氧樂果超標案
【案情簡介】
2021年11月26日,集寧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橋西中隊收到集寧區(qū)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委托某檢測認證有限公司對某農貿市場內蔬菜攤位經營的尖椒進行抽樣檢驗的檢驗報告。檢驗報告顯示該批次尖椒經檢驗氧樂果mg/ml實測值為0.046,標準指示為≤0.02,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
【處理過程及結果】
當事人銷售不合格食用農產品尖椒行為違反了《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禁止銷售下列食用農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規(guī)定。依據《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條第二款“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十項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給予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許可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和《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銷售者履行了本辦法規(guī)定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采購的食用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但應當依法沒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用農產品;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
鑒于當事人能夠積極配合調查、整改并召回相關產品,履行進貨查驗義務并如實記錄食用農產品的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且違法數額較小,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烏蘭察布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
【案例評析】
尖椒產品中氧樂果成分超標,長期食用會對人體產生蓄積危害。廣大消費者在選購尖椒等農產品時要盡量選擇商場、超市等正規(guī)渠道購買,同時要學會識別問題尖椒,反復清洗后再進行食用,避免對健康造成損害。
案例六:察右中旗某副食經銷部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案
【案情簡介】
2021年8月5日,察右中旗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執(zhí)法人員在檢查該副食經銷部時發(fā)現,該店銷售的部分預包裝食品生產日期均為2021年7月25日,并且該批食品都是不同廠家、不同品種的預包裝食品,隨后執(zhí)法人員在該店后院平房內發(fā)現一套打印生產日期工具,該工具上正在打印的生產日期為2021年7月25日,疑是私自打印。經查,該副食經銷部的行為為經營銷售標注虛假生產日期食品。
【處理過程及結果】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34條第10項的規(guī)定:“食品經營者經營標注虛假生產日期、保質期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和《內蒙古自治區(qū)規(guī)范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guī)則》第九條第二款和第五款的規(guī)定,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對該門市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評析】
食品過期容易引起消化系統疾病,其產生的一些有害物質還可能引發(fā)食用者的食物中毒,危害生命安全。虛假標注生產日期,出售過期食品,會導致消費者無法正確判定食品安全食用期限,是坑害消費者的違法行為。如果出現身體不適特征,應立即就醫(yī)并同時求助消費者投訴舉報熱線12315,以得到應有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