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7日,海關總署發(fā)布2021年第108號公告: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續(xù)優(yōu)化口岸營商環(huán)境,減輕企業(yè)負擔,海關總署決定取消進口肉類收貨人備案事項和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備案事項,自2022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這標志著一直實行的進口肉類收貨人備案制度正式取消。海關近年來,在放管服上做了大量改革。進口肉類收貨人備案制度從紙質備案到電子備案,再到現在的取消,逐步簡化進口企業(yè)程序。
重要意義
一、簡政放權的重要體現
海關總署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積極做好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和優(yōu)化服務工作。此次取消進口肉類收貨人備案事項,將充分釋放市場活力,減輕企業(yè)負擔,進一步便利貿易,優(yōu)化口岸營商環(huán)境。
二、法規(guī)改革的與時俱進
此次取消進口肉類收貨人備案事項,將肉類進口商有關備案流程變得更為簡便快捷。
進口肉類收貨人備案制度源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的《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其第十條明確規(guī)定,“海關對進口肉類產品收貨人實施備案管理。已經實施備案管理的收貨人,方可辦理肉類產品進口手續(xù)。”
2022年1月1日,海關總署第249號令《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即將正式施行。該辦法第七十九條明確,2011年1月4日原國家質量監(jiān)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136號公布并根據2018年11月23日海關總署令第243號修改的《進出口肉類產品檢驗檢疫監(jiān)督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因此,進口肉類收貨人備案的要求隨之取消也是順其自然,與時俱進。
進口肉類收貨人備案事項取消后,是不是對肉類進口商的要求減少了呢?
當然不是。2022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對食品進口商做了更加嚴格的要求。
下面簡單介紹一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相關條款內容:
第十九條
向中國境內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簡稱“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應當向海關總署備案。
食品進口商應當向其住所地海關備案。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進口商辦理備案時,應當對其提供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進口商備案名單由海關總署公布。
注:108號文只是取消了原來進口肉類收貨人單獨備案的要求,但還是要按照食品進口商備案要求進行備案的。
第二十條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進口商備案內容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發(fā)生之日起 60 日內,向備案機關辦理變更手續(xù)。
海關發(fā)現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進口商備案信息錯誤或者備案內容未及時變更的,可以責令其在規(guī)定期限內更正。
第二十一條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如實記錄食品名稱、凈含量/規(guī)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質期、境外出口商和購貨者名稱、地址及聯系方式、交貨日期等內容,并保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質期滿后 6 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為銷售后 2 年以上。
第二十二條
食品進口商應當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產企業(yè)審核制度,重點審核下列內容:
?。ㄒ唬┲贫ê蛨?zhí)行食品安全風險控制措施情況;
?。ǘ┍WC食品符合中國法律法規(guī)和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情況。
第二十三條
海關依法對食品進口商實施審核活動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食品進口商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相關情況和材料。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辦法》的法律責任條款也有不少要求:
第六十八條
食品進口商備案內容發(fā)生變更,未按照規(guī)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xù),情節(jié)嚴重的,海關處以警告。食品進口商在備案中提供虛假備案信息的,海關處 1 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境內進出口食品生產經營者不配合海關進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絕接受詢問、提供材料,或者答復內容和提供材料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海關處以警告或者 1 萬元以下罰款。
相關報道: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108號(關于取消進口肉類收貨人、進口化妝品境內收貨人備案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