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胡某、廖某某、朱某某在經(jīng)營、就職火鍋店期間,使用回收火鍋底料進行油水分離并提供給顧客食用,檢察機關在提起刑事公訴的同時,對該火鍋店實際經(jīng)營者胡某及經(jīng)營者謝某某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依據(jù)相關法律組成七人合議庭開庭審理,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判處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胡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成都市成華區(qū)人民檢察院支付賠償款人民幣117000元,該款項依法上繳國庫;判處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胡某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nèi)在成都市市級以上媒體公開賠禮道歉;禁止被告人胡某、廖某某、朱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nèi)從事食品生產(chǎn)、銷售及相關活動。
本次審判不僅嚴厲打擊了此類嚴重違反食品安全法規(guī)的犯罪行為,也表明了國家強化食品安全監(jiān)管的決心。成華法院將通過審判活動加強宣傳和引導,切實筑牢食品安全生產(chǎn)、銷售紅線,堅決守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