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銷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保健品的報道屢見報端。西地那非,又名“萬艾可”,作為一種處方藥,必須在醫(yī)生指導下使用,違規(guī)使用會對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威脅。
2019年底,有消費者報案稱自己在某大藥房購買的保健品是假的,經調查該保健品中含有“西地那非”等嚴禁添加的成分,由此牽出了一起通過網絡購物平臺、手機微商、大藥房等渠道線上線下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
2020年12月,威?;鹁娓呒夹g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對徐某等三名被告人以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刑罰,同時支持了檢察機關關于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的訴訟請求,對三被告人判處懲罰性賠償金、公開賠禮道歉。
【基本案情】
威海高區(qū)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10月以來,被告人徐某明知“袋鼠精”“黃金5000”“黃金瑪卡”等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等嚴禁添加的成分,仍然通過電商平臺、手機微商等線上渠道進行銷售。2019年 12 月徐某被抓獲,短短一年多的時間其銷售總額已經達到 30余萬元,現場還查扣了“黃金瑪卡”等16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保健品價值約6萬元。在直銷的同時,徐某還發(fā)展了楊某進行線上銷售,楊某又發(fā)展了肖某,通過肖某經營的大藥房銷售,直到東窗事發(fā)。
【法院判決】
威海高區(qū)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徐某等三人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規(guī),銷售明知摻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品,均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徐某銷售金額達到 30余萬元,情節(jié)嚴重,應依法懲處,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2萬元。
被告人徐某、肖某部分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通過網絡向公眾出售有毒、有害保健品,社會危害性較大,不符合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8萬元。被告人肖某犯罪數額較少,犯罪情節(jié)較輕,對所居住社區(qū)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依法宣告緩刑,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 1 000 元,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保健品銷售相關活動。
三被告人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為,侵害了不特定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檢察機關依法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要求被告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在主流媒體上發(fā)表賠禮道歉聲明。法院審理認為,檢察機關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被告分別支付各自銷售額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并在《檢察日報》《威海日報》等國家主流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官說法】
威海高區(qū)法院法官任懷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三款的規(guī)定,在保健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該司法解釋還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中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其他嚴重情形”的數額范圍進行了規(guī)定,即生產、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均屬于該范圍,按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法官提醒大家,國家對危害食品藥品安全行為一直處于高壓打擊態(tài)勢,隨著電商、網絡購物平臺的蓬勃發(fā)展,國家對于網絡購物領域的法律規(guī)制不斷健全,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及配套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的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中均有體現,直接銷售者及電子商務平臺的經營者的責任在相關解釋中均予以明確,消費者注重要提高辨別能力,維護合法權益!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五條規(guī)定,“生產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或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賠償標準要求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