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無為市人民法院一審集中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四起非法捕撈水產品案,以4名被告人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均予以判處拘役刑,并宣告緩刑。此系列案件是蕪湖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全面禁捕以來該院審理判決的第一批刑事案件。
法院一審查明,2020年8月中旬,被告人鐘某某、黃某某、古某某、宣某某在劉渡鎮(zhèn)域內長江大堤及長江外護大堤、泥汊鎮(zhèn)域內長江外護堤段使用地籠網從事捕撈活動,被民警當場查獲,經認定,四人使用的地籠網屬于禁止使用的網具。
法院一審認為,4名被告人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當庭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
長江“十年禁漁”是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從中華民族長遠利益出發(fā)作出的重大決策,是為全局計、為子孫謀的重要生態(tài)工程、民生工程。下一步,無為市法院將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tài)文明思想,充分發(fā)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打擊非法捕撈、非法經營等犯罪行為,不斷筑牢生態(tài)安全司法保護屏障。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規(guī)定: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在禁漁區(qū)、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法官提醒】
根據《蕪湖市人民政府關于蕪湖市長江流域重點水域禁捕范圍和時間的通告》規(guī)定:水生生物保護區(qū)自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全面禁捕;長江干流蕪湖段及其重要支流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全面禁捕,暫定禁漁期10年。
遵守禁漁規(guī)定是每個公民維護生態(tài)環(huán)境應盡的義務,希望廣大群眾遵紀守法,堅決杜絕非法捕撈行為,共同為保護好長江“母親河”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