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網訊 近日,湖南省岳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非法捕撈水產品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被告人胡某使用電網捕魚,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并判其承擔漁業(yè)補償費用人民幣7826元和生態(tài)評估費用人民幣3093元,兩項共計人民幣10919元。
2018年12月17日下午,胡某與楊某(另案處理)一起駕船至城陵磯水域打魚。當天夜晚兩人使用架設的電拖網置于兩船之間,從七里山水域一直往城陵磯三江口方向打魚,打了三網漁獲物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抓獲,被告人胡某所獲漁獲物共1234.6斤。
經公益訴訟起訴人岳陽縣人民檢察院委托科研所評估,胡某應當購置價值人民幣7826元的濾食性魚類(如鰱、鳙等)苗種,流放東洞庭湖水域,修復漁業(yè)資源與環(huán)境,并承擔生態(tài)評估費用人民幣3093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為謀取非法利益,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guī),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及方法非法捕撈水產品,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法,構成了非法捕撈水產品罪,依法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是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胡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被告人胡某在七里山水域使用電網捕魚的方式實施捕撈的行為嚴重影響電捕魚作業(yè)范圍內各類水生動物的種群繁衍,破壞了洞庭湖水域和長江流域的水生物資源和水生態(tài)環(huán)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結合本案實際情況,采取要求被告人支付漁業(yè)資源補償費的方式替代購置濾食性魚類苗種修復漁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