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網訊 近年來,我國出口食品因未規(guī)范標注過敏原而被通報情況屢見不鮮,對此出口企業(yè)應引起重視。亞硫酸鹽作為一種常見的過敏原,其標注問題常被出口企業(yè)忽視。
亞硫酸鹽是常用的一類食品添加劑,其使用歷史已達數(shù)百年之久。它可作為食品漂白劑、防腐劑;可抑制非酶褐變和酶促褐變,防止食品褐變,使水果不至黑變,還能防止鮮蝦生成黑斑;在酸性介質中,還是十分有效的抗菌劑。
根據(jù)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的研究,食品中的亞硫酸鹽可能在氣喘病患者中引起嚴重的過敏反應。鑒于此,美國、歐盟、澳大利亞等我國主要貿易伙伴均要求食品標簽標注亞硫酸鹽過敏原信息。然而由于未規(guī)范標注亞硫酸鹽,近期食品被通報問題時有發(fā)生。
近期海外通報情況
8月31日加拿大食品檢驗署發(fā)布產品召回通報稱,天星貿易有限公司宣布召回7款果脯產品,因為產品標簽未標注亞硫酸鹽成分。這些產品的品牌為“自然味”,產品標簽帶有中文,在安大略省的零售店有售。
8月17日美國FDA發(fā)布召回公告稱,美國伊利諾伊州United Trading Inc公司宣布召回一款葡萄干,因為該產品未標注亞硫酸鹽過敏原。問題產品的名稱為“Gazab 牌綠葡萄干(中國)”,裝于透明塑料袋內。
我國主要貿易伙伴亞硫酸鹽過敏原規(guī)定
國家 |
亞硫酸鹽過敏原規(guī)定 |
美國 |
食品中亞硫酸鹽超過10 mg/kg,需要標注 |
加拿大 |
食品中亞硫酸鹽超過10 mg/kg,需要標注 |
澳大利亞、新西蘭 |
食品中亞硫酸鹽超過10 mg/kg,需要標注 |
歐盟 |
食品中濃度大于10 mg/kg或10 mg/L的二氧化硫和亞硫酸鹽(以SO2計),需要標注 |
我國規(guī)定
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 7718-2011)增加了食品中可能含有過敏物質時的推薦標示要求。對于過敏原標識,國家鼓勵企業(yè)自愿標示以提示消費者,有效履行社會責任,并未作強制性要求。
食品伙伴網提醒出口食品生產企業(yè),首先要了解目的國家或地區(qū)對過敏原種類和標注的要求,其次要嚴格審查產品配方和工藝,按要求合理使用食品添加劑,同時注意可能由同一工藝生產線帶入的過敏原,加強和進口商的溝通,按要求合理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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